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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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双方同意,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受违约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 对违约方实施经济补偿;
2.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3. 恢复双方原有的状态,并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4. 将违约方赔偿金额计入本合同中的罚款条款。
三、违约方应尽快支付违约责任金额,受违约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直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条款自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吃街木屋承包经营合同:
一、双方声明
1. 甲方:(具体名称)
2. 乙方:(具体名称)
3. 此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
二、合同内容
1. 乙方同意甲方出租位于(具置)的小吃街木屋,按日结算,乙方每天需支付(金额)的租金。
2. 乙方承担甲方出租木屋的维护和保养,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小吃街的相关规章制度。
3. 合同期限为(具体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期后自动失效。
4. 合同违约时,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裁决。
三、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若发生变更,须经双方协商签订变更合同,方可生效。
3.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特此签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
小吃街木屋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符合《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合同双方签订,并加盖公章。合同内容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承包方权利义务:
(1)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付木屋经营场地,完成装修工作;
(2)承包方承诺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期限完成木屋经营工作;
(3)承包方承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并对经营合同进行安全保障;
2.受包方权利义务:
(1)受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准时交付木屋经营场地,并尽最大努力提供有效的帮助;
(2)受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成木屋经营的报酬。
二、合同的效力、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果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4)合同期满或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本合同将自动续签一个期限,除非双方另行约定。
三、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双方均已仔细阅读,对内容无任何异议,由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生效。
特此签订。
受包方:XXX
承包方:XXX
签署日期:XXX
甲方:____村委会
乙方:____村十二组村民____
为了发展经济,巩固完善承包责任制,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村原翻砂厂承包给乙方经营,范围以现状为准,承包金翔每年6000元。
二、乙方新建电镀厂向东扩建0.74亩,南北长17.50米,东西长28.30米,每年墩承包款700元。
三、付款办法:每年12月底缴清当年的全部承包款6万元整。
四、承包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期____年。
五、承包期满后地面一切建筑保证正常使用,交还甲方。乙方新添里的设备(以为准)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承包。
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因单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赔偿,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4份,各持2份。
甲方:__村委会乙方:__村村民_
甲方代表人: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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