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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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裁定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应当明确案件的来源及原因;
2、案件的事实:应当给出有关的事实,如当事人的身份、案件发生的背景情况、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诉讼请求等;
3、案件的法律分析:应当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指出有关法律条文及其适用情况,并对相关事实进行论证;
4、裁定内容:应当明确裁定的内容,并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做出具体结论;
5、案件处理责任:应当明确裁定书的送达方式、案件处理责任及执行期限等;
6、裁定书的签章:应当由裁定书的作者及裁定书的审核人签章。
二、裁定书的效力:裁定书依法发布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违反裁定书的内容。
行政案件复议书应清楚地陈述事实,并详细地解释和分析案件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 首先要明确复议案件的主体,如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等;
2、其次,真实准确地阐明复议事由,应详细说明原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情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有关文书等;
3、再者,根据原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事实,明确复议请求,要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4、最后,要表达复议当事人的理由和证据,以便确保复议书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1、裁定书应当写明行政处罚事由;
2、裁定书应当写明行政名称、职能部门名称、行政处罚名称;
3、裁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姓名、住址或者单位名称;
4、裁定书应当写明处罚依据,及行政根据处罚依据作出的处罚决定;
5、裁定书应当写明处罚期限;
6、裁定书应当写明被处罚人的权利,包括申诉、上诉的权利;
7、裁定书应当写明行政的签名和日期;
8、裁定书应当在被处罚人处罚前,向被处罚人本人提供。
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行 字第 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 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 (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 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员
不可以。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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