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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转让书怎么写才有效(土地经营权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9-17 13: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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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营权转让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经营权转让书怎么写才有效(土地经营权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一、经营权转让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2、转让的经营权的类别、范围、期限等明确的内容,如果是特定的经营权,还应该注明具体的品牌、商标、资质等。

3、经营权转让的权利、义务。

4、权利义务双方的其他附加约定或其他相关的内容,如果有的话。

5、经营权转让的时间、地点和生效日期等确定性的内容。

6、签字日期,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签字。

二、经营权转让书应具备法律效力,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字盖章,并经司法或者公证机构公证,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

出租判决书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的注意事项:

一、土地经营权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协议双方:明确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等基本信息。

2. 经营范围:明确协议双方就土地经营权所订立的协议,包括经营范围、投资额、经营期限等内容。

3.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协议约定所担负的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范围。

4. 法律效力:明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若发生纠纷,以该协议作为依据进行调解或诉讼。

5. 附件:附上双方共同认可的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二、土地经营权协议应当签订方式如下:

1. 协议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并加盖公章或者私章,以示其合法有效。

2. 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并核对协议双方的签名、公章或者私章是否正确。

3. 土地经营权协议应当在当地房产管理局备案,以便将来查证。

4. 土地经营权协议应当由协议双方共同保存,以备未来查阅。

出租判决书合同纠纷土地经营权应包括的内容:

一、土地经营权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协议双方:明确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等基本信息。

2. 经营范围:明确协议双方就土地经营权所订立的协议,包括经营范围、投资额、经营期限等内容。

3.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反协议约定所担负的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范围。

4. 法律效力:明确该协议的法律效力,若发生纠纷,以该协议作为依据进行调解或诉讼。

5. 附件:附上双方共同认可的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二、土地经营权协议应当签订方式如下:

1. 协议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并加盖公章或者私章,以示其合法有效。

2. 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并核对协议双方的签名、公章或者私章是否正确。

3. 土地经营权协议应当在当地房产管理局备案,以便将来查证。

4. 土地经营权协议应当由协议双方共同保存,以备未来查阅。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示例

转让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经营事宜,订立本开发商转让土地合同。

第二条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凭祥市南山村苏崇均后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地块名称:_______________

坐落(四至):__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

面积:_______________约

备注:_______________(地)

第三条转让费

1、补偿金获得方式,甲方一次性获得转让补偿金。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扩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XXXX年XX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

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

XXXX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

该村自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XXXX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XXXX年XX月合法取得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4亩耕地占为己有,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判令被告退还该4亩耕地给原告。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让出该4亩耕地。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出该4亩耕地,但被告未按期限履行。

到执行现场发现,该4亩耕地,系整片鱼塘内的一部分。

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退还为耕地则将在鱼塘内形成孤岛状田块,原告明显不便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造成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可供执行的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并没有错误,即使再审重新作出新的判决也只是给让地加上一个可行的合理期限,而且再审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主张变通执行方式,直接给让地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期限让塘,被告贴补使用费。

四、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刘某的承包地,曾撂荒,但发包方未另行发包。

承包地税费虽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刘某承包地。

但本案的判决却造成实际执行困难,原告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承包地。

主要原因是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合伙人擅自开挖耕地为鱼塘,改变承包地的用途造成的。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此,被的农田必须复原。如果土地已经不可复原,应由地方提出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调整耕地用途。

因此,该案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待其对承包地的现状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返还或何时返还的判决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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