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最新合同> 正文

新能源订单转让协议怎么写才有效(与业主签订的充电桩合作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3-02-01 19:00:14
  • 18
导读: 前言本协议由乙方(受让人)与甲方(订单发布方)共同签订,甲方将新能源订单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以此解决甲方在新能源订单所有权转让问题。

新能源订单转让协议怎么写才有效(与业主签订的充电桩合作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一、前言

1.本协议由乙方(受让人)与甲方(订单发布方)共同签订,甲方将新能源订单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以此解决甲方在新能源订单所有权转让问题。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定义

1.新能源订单:指甲方在新能源领域发布的订单,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产品的订单、服务的订单等。

2.所有权:指甲方对新能源订单的完整的、无限制的拥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拥有该订单的完整内容,并有权做出任何形式的处理及获取相关利益。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新能源订单是真实存在的、合法有效的,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2)甲方应提供新能源订单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乙方查验、确认。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拥有对新能源订单的完整所有权,有权处理新能源订单及获取相关利益;

(2)乙方应妥善保管新能源订单,不得将新能源订单转让给他人;

(3)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新能源订单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及赔偿乙方损失的责任。

2.乙方违约,应承担返还新能源订单及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五、争议处理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充电桩协议合作新能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签订双方

甲方:业主

乙方:充电桩

二、合作目的

本协议旨在定义乙方与甲方之间就充电桩运营服务的权利义务。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正式合作时间以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合作期限为2年,可以续约。

四、合作内容

1、乙方需要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充电桩,甲方应把使用权授予乙方。

2、乙方需要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检测充电桩的安全性和质量,保证充电桩的安全使用。

3、乙方需要对充电桩的用电量和费用进行实时记录,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

4、乙方需要及时处理充电桩发生的故障,并保持充电桩质量。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充电桩运营所需的支持和服务。

五、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费用,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双方均不得撤销,在有效期内不可更改。

3、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双方所有。

充电桩协议合作新能源应涵盖如下条款:

充电桩业务合作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合同标的物及合同期限。

四、充电桩业务合作内容。

五、充电桩技术要求及技术服务等。

六、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争议处理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九、合同终止条件及效力。

十、其他约定事项。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示例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附件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建设准入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雷等安全的要求,做好风险安全评估和防控论证。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土建、配电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确认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指标,以及检测和调试其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

第六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消防、防雷、计量和供电等手续。手续完成后,建设单位根据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交通运输、、住房建设、事务、国有资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新区管委会)申请备案。充电设施相关主管单位将充电设施备案情况通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按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提出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九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第十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

第四章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市部门负责在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在住宅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市级党政、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市部门负责本款所涉及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市部门负责本款所涉及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所在辖区内其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消防、住房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充电设施的消防、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电网企业要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并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建设、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住房建设、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新区管委会)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新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与企业级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第5章保障和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建设、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各区(新区管委会)、电网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新区管委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社会公众可以“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或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行为。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市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区(新区管委会)对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其他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第6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深圳市负责解>

扩展:申请新能源充电桩物业要求必须房本和车主同一人么?

申请充电桩电表需要购车证明,去供电局申请新能源充电桩需要。

身份证原件(需要跟房产权证一个名字)、房屋产权证(需要跟身份证一个名字)、自用充电桩用电申请报告、购车合同和、固定车位使用证明、物业批准神充电桩的书面文件等资料。

申请资料需要3个,1车位物管单位同意安装充电桩的书面证明,盖物管单位鲜章;2车位权属证明或租用合同;3车位所有人或租用人身份证。注意需要购车证明。

 
 
  • 3457人参与,13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