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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警告条款怎么写范文(燃放烟花爆竹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2-17 0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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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燃放烟花爆竹警告本警告旨在提醒所有用户,使用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燃放烟花爆竹警告条款怎么写范文(燃放烟花爆竹条款怎么写)

燃放烟花爆竹警告

本警告旨在提醒所有用户,使用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禁止在居民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在小孩的睡眠时间,应尽量减少噪音。

二、操作时要注意安全,不得未经他人同意,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旦发生事故,由使用者承担一切责任。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火源,避免火灾,不得使用过期烟花爆竹。

四、如遇易燃物时,请勿私自擅自燃放,以免发生危险。

五、整体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任何不当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请尽快改正,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声明!

合作经营合同烟花爆竹必要条款:

1、燃放烟花爆竹前请务必确认安全:

(1)请勿在室内和封闭空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2)确保燃放地点在安全距离外,禁止在液体易燃物、附近使用烟花爆竹;

(3)严禁将烟花爆竹投掷到人群中或者未经允许擅自放置在公共场所;

(4)请勿使用已损坏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的使用说明:

(1)只有成年人才可以使用烟花爆竹;

(2)使用烟花爆竹时,请确保有足够的通风和明亮的照明;

(3)燃放烟花爆竹前,应当将烟花爆竹固定在垫子上,确保烟花爆竹不会滚动;

(4)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避免将火柴或者其他接触到烟花爆竹;

(5)燃放烟花爆竹后,请立即清理烟花爆竹碎片,避免造成火灾。

3、注意事项:

(1)请勿在草地或者其他易燃物堆积处燃放烟花爆竹;

(2)请勿穿着易燃衣物燃放烟花爆竹;

(3)使用烟花爆竹时,请勿靠近易燃物;

(4)燃放烟花爆竹时,请勿吸烟;

(5)请勿将烟花爆竹投放到人群中或者未经允许擅自放置在公共场所;

(6)请勿使用过期的烟花爆竹;

(7)使用烟花爆竹前,请检查周围的环境是否安全,如果有任何异常情况,请立即停止燃放;

(8)燃放烟花爆竹时,请保持警惕,注意安全。

合作经营合同烟花爆竹应包括下列内容:

燃放烟花爆竹警告条款:

1. 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除非取得相关许可,否则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

2. 使用者应当遵守中国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发布的《烟花爆竹安全使用规范》,并确保在正确的地点以及使用正确的方式燃放。

3. 尽管烟花爆竹能够产生美妙的声光效果,但是对人类和动物的安全有很大的威胁,使用者应当尽量避免将烟花爆竹抛向他人或者动物,以免造成伤害。

4. 为了确保安全,使用者必须确保自身和环境安全,确保无论是在燃放过程中,还是燃放后都没有火灾的隐患。

5. 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应当有足够的理智,对烟花爆竹的操作要谨慎,避免风险。

6. 对于没有遵守上述规定的人士,将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合同范本示例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县办公室转发自治县局安委办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关于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恭政办【20________】46号)规定。为加强本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经营管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恭城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流通经营、活跃市场、增加节日气氛,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县内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乙方承包经营,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烟花爆竹业务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时间五年。

二、承包经及交纳期限:乙方上交甲方的承包金每肆万捌仟元整。承包金乙方按比例于每月5日前交给乙方。如不按时上交,按违约处理。签订合同时乙方需交甲方安全风险保障金贰万元。

三、烟花爆竹的流动资金由乙方投入,在经营过程中,盈亏自负。

四、甲方随时可以对乙方的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恭城瑶族自治县烟花爆竹专营部的公章由甲方保管。

五、乙方到县外购进的烟花爆竹,须报计划给甲方同意后,才能到县局治安大队以及市局支队办理购买证和运输证。

六、乙方在购进、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按照明电【20________】7号、公通字【1999】102号、桂公转【20________】22号及恭政办【20________】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乙方购进的烟花爆竹,必须存放于甲方指定的符合市局治安支队定点的安全标准专用仓库,并设专人保管。

八、乙方在合同期内购销烟花爆竹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有关税费及其他部门管理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九、乙方在县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贴有《恭城县局监制》的防伪标志后才能进行批发销售,无防伪标志的作非法经营,经有关部门查处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县内的销售网点,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后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批准后并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证,网点须凭证经营。

十一、甲方原在乡(镇)设立的二级批发站不再进行烟花爆竹批发业务。但乙方必须按前三年的销售额平均数每年支付4%夫人承包费。原二级站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抓好市场监管,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原二级站的烟花库存(罚没烟花爆竹,协商解决)乙方按二级站的进货价格接收并立即付款。

十二、烟花爆竹市场安全检查和管理,其所需全部费用(油费、过路费、餐费等)由乙方支付,如遇、工商、消防、质检以及市局治安支队等部门检查有关烟花爆竹安全销售、储存或其他事宜的,其接待费或其他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十三、在经营过程中。由甲方委托乙方为专营部门负责人及办理工商执照。其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专营部、仓库的安全。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现存商品(含乡镇二级批发站的商品)按出厂价顺加5%转让给乙方,移交时乙方付款50%,余下的50%在明年农历正月底前付清。甲方交给乙方的烟花爆竹如有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十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以乙方个人名义出具欠款条,不得以甲方名义出具欠款条。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立即终止本承包合同。

十六、如甲方上级部门有新的文件精神使合同未能履行期满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

十七、如合同期满后,需向外承包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乙方承包。

十八、承包期满后,如不续订合同,乙方所存余的商品,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十九、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则赔偿另一方贰万元损失。

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烟、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烟、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烟、引火线丢失。黑、烟、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烟、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烟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烟、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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