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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法律条款怎么写(变更保全措施法律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3-11-23 08: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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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住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住址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有关文书或者证据的清单。

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法律条款怎么写(变更保全措施法律条款怎么写)

答: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递交撤回执行申请的书面声明,声明中应当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住址;(2)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住址;(3)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4)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5)有关文书或者证据的清单。

保全变更措施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

变更保全措施法律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保全措施的原因和目的。

二、变更保全措施的内容,包括所有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当事人在变更保全措施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利。

四、变更保全措施的实施时间。

五、变更保全措施的效力或失效时间。

六、变更保全措施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保全变更措施申请书必要条款:

1、申请人应当在保全申请书中清楚地指明:(1)保全申请的理由;(2)要求保全的财产及其所有权;(3)保全后的用途;(4)申请人的基本情况;(5)申请人当事人之间涉纠纷的实质。

2、保全申请书应当附上:(1)申请人的有效证件;(2)涉纠纷事实的证明文件;(3)要求保全的财产的证明文件;(4)当事人的担保协议文本;(5)申请保全的法律依据;(6)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7)有关主体签署的其他文书。

3、保全申请书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并有申请人的姓名、和案由等相关信息,以证明申请人已经收到保全申请书。

变更保全申请书范本示例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使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诉前申请了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币万元的财产,贵院采取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的XXXX支行(仅冻结:元),后查封了X台机,由于X台XXX机不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订购的,且不能估算价值,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对X台XX机进行解封,而变更增加冻结被申请人的另一个银行账户。

此致XXX法院

财产线索如下:户名:XXXX

开户行:XXXX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租金保全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法院保全商铺的租金,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向法院提供准确的被保全财产的线索,申请保全的程序就完成了。  如果申请的保全财产标底物只是商铺的租金(被保全人的指向收益),那么不影响被保全人对商铺的出售(因为并没有保全商铺本位资产)。但被告人出售了商铺,保全申请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申请执行其处置财和的收益。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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