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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山地征地合同书怎么写才有效(个人土地租赁协议书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1-15 06: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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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山地征地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基本信息:包括乙方(征地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甲方(受征地影响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农村山地征地合同书怎么写才有效(个人土地租赁协议书怎么写)

农村山地征地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基本信息:包括乙方(征地主体)的名称、地址、,甲方(受征地影响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

二、征地目的:明确征地的用途,如:修建公路、水利工程等。

三、征地数量、范围:明确征地的数量、面积及范围,如:占地若干亩、位于XX县XX乡XX村XX组。

四、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如: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补偿价格执行。

五、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如:甲方不履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照约定办理补偿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合同生效:明确合同生效时间,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如有必要,还可以添加其他内容,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书山地租用应包括的内容:

个人土地租赁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

2.乙方(承租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

二、租赁土地的基本情况

1.租赁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租金标准等。

三、租赁期限

本协议确定的租赁期限,即从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按__月/季/年__支付,每期支付___元(大写:),共计___元(大写:)。

五、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六、法律管辖

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争议提交本地法院解决。

七、其他

1.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特此签订。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日期:

合同书山地租用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租赁合同的写法有效:

1. 合同名称:明确描述双方签订此合同的主要目的;

2. 双方信息:清楚真实地列出租赁人和承租人的信息;

3. 租赁物品及租赁时间:明确描述租赁的物品和租赁的时间限制;

4. 租金及付款方式:明确租金的金额及付款的时间及方式;

5. 履行义务:双方应当就租赁物品确定义务;

6. 违约条款:双方约定如果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

7. 法律适用:双方约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应遵守国家法律;

8. 其他条款:对于合同中没有提及的,可以另外添加或提出;

9. 签字:双方应该在合同上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有效的山地租赁合同应当详尽列出租赁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明确租赁物品及其租赁时间,明确租金及其付款方式,履行义务,违约条款,法律适用及其他条款,并且双方在合同上应该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山地租赁合同书范本示例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现有_________ 场租给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山场概况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_________ 年,即从_________ 起至_________ 止。

三、租赁价格、支付方式

乙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甲方出租上述标的两块山场,租赁期内一次性支付租赁金:_________ 元整(¥_________ 元整)。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出租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甲方有责任帮乙方处理山场交界的纠纷。

2.乙方在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将剩余的租赁期的本合同所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3.租赁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哪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

六、其它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立、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一般土地租用协议,最多几年?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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