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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条款怎么写(抵押物灭失条款怎么写的)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3-23 09: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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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抵押物灭失条款: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如果抵押物完全灭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没收、被征用、被毁坏或被查封,出借人将及时通知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自行处理。

抵押物灭失条款怎么写(抵押物灭失条款怎么写的)

抵押物灭失条款:

1. 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在本协议中承诺,如果抵押物完全灭失,包括但不限于被没收、被征用、被毁坏或被查封,出借人将及时通知借款人,并由借款人自行处理。

2. 如果出借人通知借款人抵押物已经完全灭失,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双方应根据现行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以解决抵押物灭失所带来的相关问题。

3. 如果抵押物灭失,出借人可向借款人提出担保代偿要求。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中规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以保证出借人的利益。

借条抵押物应包括的条款:

抵押物灭失条款:

1. 如果抵押物由于任何原因全部或部分地灭失,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贷款之全部本金和利息。

2. 如抵押物的灭失只是局部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补充抵押物以弥补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偿还所贷款之全部本金和利息。

3.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上述条款履行责任,贷款人有权采取法律程序以追索贷款债务。

借条抵押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抵押物灭失条款通常在贷款合同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负责,如果抵押物因意外灭失,借款人应及时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一般来说,抵押物灭失条款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1. 借款人承诺抵押物安全有效,不论是否事先征得借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都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2. 如果抵押物因意外灭失,借款人需要及时向贷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3.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借款人不得擅自将多余的部分支配;

4.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借款人需要补足差额并及时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抵押物借条范本示例

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借款给乙方,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约束双方共同遵守诚信,现甲、乙双方一起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借款协议。

一、借款金额、利息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甲方一次性借款现大写币:______________元(小写币_______________元)给乙方,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一年期满,乙方应一次性将借款归还甲方。

附借条借条今借到币________万元整,期限一年,是实。本借据连同协议一起生效。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扩展:抵押物查封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三)法律规定 1.《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3.最高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得规定(试行)》第40条: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四)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在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何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所谓查封是指执行员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的一种措施。未经执行员的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转移、使用和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一般就地进行,也可以易地进行。被查封的财产可由债务人看管。如债务人拒不看管,可委托或指定他人代为看管,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扣押是执行员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不许债务人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谭兵 民事诉讼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478] 我国《担保法》第37条 第5项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虽然所有权仍然属于财产所有人,但所有权的行使却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因此,法律规定这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了抵押权,其后财产又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则此时债权人的抵押权是否受到影响呢?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条给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物上代位性。所谓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权成立后,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直接支配标的物从而行使其抵押权。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所得到的赔偿金或被拍卖、变卖所得价金都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可以就该代替物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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