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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买卖房屋合同怎么写(买卖房屋正规合同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10 08: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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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签订合同的双方:买方。

私人买卖房屋合同怎么写(买卖房屋正规合同怎么写)

一、签订合同的双方:

1. 买方:

2. 卖方:

二、房屋基本信息:

1. 房屋地址:

2. 面积:

3. 房屋类型:

4. 所处楼层:

5. 核实所有权:

三、交易内容:

1. 买方向卖方购买房屋,卖方将向买方出售房屋;

2. 买方向卖方支付房屋购买费用;

3. 买方应自行安排钥匙交接,卖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 买方需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购买费用;

5. 买方同意在收到购买费用后的30日内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6. 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

7.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立即生效,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违约责任:

1. 买卖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违约赔偿;

2. 如果卖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

3. 如果买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购房费用的150%作为违约金。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涉及事项,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协议房屋应包括的内容:

买卖房屋正规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二、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使用权性质、附属物件等。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买方的义务包括按时付款,不得擅自转让房屋;卖方的义务包括保证房屋无重大瑕疵,按时办理过户手续等。

四、违约责任:买卖双方都应负有违约责任,如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卖方可要求买方承担罚款或赔偿责任等。

五、争议处理:可以约定双方是否接受仲裁或诉讼。

六、其他:包括合同生效日期、签字日期等。

买卖协议房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买卖双方:

买卖双方应当明确的约定,买家是XX公司或XX个人;卖家是XX公司或XX个人。

二、购买物体:

明确的描述买卖双方购买物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物品的地址、性质、面积、标准价格等。

三、交易价格:

约定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价格,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

四、交割日期:

确立双方的交割日期,并确保双方在交割日期期间能够如期完成所有相关的手续,以保证交易的有效性。

五、其他条件:

如果有必要,双方可以在协议中列出更多的条款,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比如:隐私保护、履行义务等。

房屋买卖协议范本示例

出售方:×××(身份证号码),×××人(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愿将位于×××××××私有门面一间,面积×××平方米(以房产证上面积为准)所有权出售给乙方。价格为币×××元(小写×××元)整。

2、付款方式:双方正式签定《房屋买卖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币×××元整,同时,甲方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一切房产手续。此后,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3、在乙方办理该房屋产权等过户手续中,甲方必须予以协助,提供有关证明(包括签字等)。房屋过户中产生的一切费税由乙方负责。

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违约责任定为×万元。

签字: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扩展:什么是买卖房屋口头协议?

买卖房屋口头协议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的对称。

当事人以口头交谈形式达成协议而成立的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且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例如,公民为满足日常生活而订立的买卖、借贷、保管等合同。主要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依法可以口头方式成立的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口头买卖合同呢

  二、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缔约,但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缺乏书面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等举证较为困难。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通过证人证言、缔约相关事实等对口头协议的效力进行。

  中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即时结清的买卖、服务和消费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有关合同形式问题,中国的立场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即认可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情形下口头协议的有效性。

  三、口头合同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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