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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条款怎么写(烟花爆竹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1-06 13: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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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烟花爆竹的使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人群集中地带,不得将烟花爆竹投放到易燃物品上。

燃放烟花爆竹条款怎么写(烟花爆竹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1、烟花爆竹的使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规定;

2、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人群集中地带,不得将烟花爆竹投放到易燃物品上;

3、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街道或人流密集的地方;

4、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危险区域内,如水库、河流、公园、学校等;

5、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屋顶、高压线杆上;

6、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小孩手中,以免发生意外;

7、使用烟花爆竹时请注意安全,确保安全距离;

8、烟花爆竹的清理应当及时进行,以免造成火灾隐患;

9、未满18岁的青少年禁止擅自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

10、如发生事故,请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尽量就地灭火,以减少损失。

合同烟花爆竹销售应包括下列内容:

烟花爆竹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双方的名称、职责和权限;

2. 针对烟花爆竹的定义;

3. 烟花爆竹购买的数量、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的明确规定;

4. 交付及支付条件,包括签收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

5. 违约条款,即双方违反协议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

6. 协议期限、终止条件及解除条款;

7. 争议解决方式;

8. 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

合同烟花爆竹销售的注意事项:

1、烟花爆竹的使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规定;

2、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人群集中地带,不得将烟花爆竹投放到易燃物品上;

3、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街道或人流密集的地方;

4、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危险区域内,如水库、河流、公园、学校等;

5、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屋顶、高压线杆上;

6、禁止将烟花爆竹投放到小孩手中,以免发生意外;

7、使用烟花爆竹时请注意安全,确保安全距离;

8、烟花爆竹的清理应当及时进行,以免造成火灾隐患;

9、未满18岁的青少年禁止擅自购买和使用烟花爆竹。

10、如发生事故,请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尽量就地灭火,以减少损失。

烟花爆竹销售合同 范本示例

买方: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双方就下列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买方向卖方订购烟花爆竹产品_____箱,合计总金额_____万元 (__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___分整)。

产品名称、牌号商标、产品类别、规格型号、单位(箱、个)、单价、数量及金额等具体项目详见《甘肃铃铛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订货清单》,订货清单作为协议附,协议附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第三条 提(交)货地点、时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协议担保书,作为本协议附。

第九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章)_________

卖方(章)_________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负责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扩展: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烟、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烟、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烟、引火线丢失。黑、烟、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烟、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烟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烟、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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