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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开超市协议怎么写有效(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情形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01 15: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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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借名开超市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甲方(出租方):XXX;乙方(承租方):XXX。

借名开超市协议怎么写有效(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情形怎么写)

一、借名开超市协议内容

1.双方当事人:甲方(出租方):XXX;乙方(承租方):XXX。

2.出租方将其在XX市XXX区XXX路XX号XXX楼XXX层共XX平方米的商铺(以下简称“所出租商铺”)出租给承租方进行开办超市经营活动,并委托承租方进行实际经营。

3.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4.租金:承租方每月支付出租方XXXX元币作为租金,租金支付日为每月XX日前支付。

5.物业费:承租方须按期支付XXXX元/月,物业费支付日为每月XX日前支付。

6.押金:承租方需支付XXXX元币作为押金,由出租方保管,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押金将全部退还承租方,押金不计利息。

7.损坏赔偿:如果出租方因承租方使用而造成的损坏,承租方应即时赔偿出租方,赔偿金额不超过承租方交纳的押金金额。

8.违约责任: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或物业费,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承租方需根据出租方要求立即将商铺交付出租方,并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9.争议解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达成一致,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XX市XX区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请承租方认真阅读后再签订本协议,一旦签订,即表明双方同意接受本协议之约定。

3.

协议建房注意事项:

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情形如下:

1.甲方作为买家,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

2.甲方提供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确认乙方是甲方真实姓名;

3.乙方向甲方支付所需的资金,甲方代表乙方完成房屋购买手续;

4.乙方在买房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

5.甲方以乙方的名义持有的房屋,属于乙方的私人财产;

6.乙方有权对持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利,包括使用、出租、质押、转让等;

7.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归还借名买房所涉及的资金及房屋;

8.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借名买房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以上内容为借名买房协议的有效情形,如有违反,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协议建房必要条款:

借名买房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 委托人(真实买房人)与受托人(借名买房人)的身份信息及,以及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2. 委托人承诺提供完整的资金支付及有效的买卖合同,并承担其交易带来的所有法律责任。

3. 受托人承诺在房屋交易中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接受委托人支付的资金,并不会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拆迁、迁出等行为。

4. 委托人承诺不会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但受托人因违反协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5. 双方约定本协议的有效时间,并签署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以作为借名买房的凭证。

建房协议范本示例

建房协议书

甲方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方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出资人丙方合作兴建住宅楼。甲、乙、丙各方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决定由丙方出资在甲、乙双方的原宅基地上新建住房房,现对拟建设工程的合作方式、双方责任及利益分配等相关事项订立协议,以资甲、乙、丙三方共同严格遵守。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现达成协议内容如下:____________

一、宅基地基本情况

1、甲、乙双方所有土地位于东至南至西至北该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2、该宅基地的地上附着物有

二、土地的其他权利状况

甲、乙方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三、出资形式及期限

因甲、乙双方无建房资金,为了保障建房项目顺利进行,丙方同意建房款全部由丙方先行垫付出资。出资金额为肆拾万元(¥400000元)。

在甲、乙双方办好建房相关手续,并拆除宅基地上建筑物,“三通一平”后,具备建设的相关条件时,丙方先期出资十万元,此后,根据建设工程进展情况,丙方再行分期出资。

四、 权利义务

1、丙方垫付的肆拾万元建房款,为丙方出借给甲、乙双方的借款。甲、乙方均同意并确认由其各自承担借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2、甲、乙方保证每年12月31日前各自向丙方至少偿付各自借款贰万元(¥200000元)。还款期限共计10年。

3、甲、乙、丙三方同意以甲、乙双方的名义建房。由甲、乙双方负责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资质、组织施工,协调和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和相邻关系。

4、丙方不承担甲方以该宅基地担保、抵押、质押、转让、继承所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

5、由于违反规划被相关部门拆除的,应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甲、乙双方应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人身、财产安全,如遇人身、财产损害导致的赔偿责任,均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产权归属

1、房屋建成后,甲、乙、丙三方各分配4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2、甲、乙双方将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用于建房后,甲、乙方及其继承人不得再对已分配给丙方的房屋及宅基地行使任何权利。

3、甲、乙方保证丙方在此宅基地上住房的居住权,丙方对该已分配的住房有完全的支配权、处分权并完全享有出租收益权,甲、乙双方应保证丙方出租权的正常行使,如由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收益损失,由其承担相关损失。

4、向乙方追讨居住权或妨碍乙方正常生活居住可享受与其他同村村民的待遇,可正常使用道路、居民用水、用电等,但使用费用由各自负

5、甲、乙双方保证,与丙的方合作建设协议,已取得全部家庭成员的同意。房屋建成、交付丙方后,丙方对其因出资而分得的房屋依法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转让权、出租权、获得拆迁补偿权、继承权及其他收益权等全部权利。对于因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而获得所有权的房屋也依法完全享有前述的所有权利。

六、补偿条款

房屋建成后,遇或其他单位、企业,征收、征用该地块,以致房屋需拆迁、搬迁的,甲、乙双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取得土地的补偿与收益。如获相应面积的实物房屋补偿,则由甲、乙、丙三方按补偿面积平均分配住房。如获货币补偿,应除去土地增值的因素,按甲、乙双方未向丙方还款数额占出资款的比例分别计算补偿款。本补偿方式、方案,经双方议定,不得反悔,甲方及所有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提出异议。

甲、乙丙各方在内部装修时,不得擅自加、改、扩大住宅面积,不得危及房屋主体结构,不得对丙方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造成其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七、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视为甲、乙方均构成根本性违约。甲、乙双方应返还乙方的出资款项并按已出资额的10%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乙方其他经济损失,还须赔偿因违约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止,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时,甲、乙双方应清偿丙方已出资的建房款,并承担出资款5%的违约金。

3、由于甲、乙各方未能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之义务履行还款义务,本协议之合作建房的所有权全部归丙方所有。丙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八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遇自然灾害导致房产灭失的风险由甲、乙双方承担,对已垫付的款项,由甲乙双方负责偿还。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各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二〇一三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〇一三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〇一三年______月______日

扩展:个人建房保险协议?

建房保险条款

本保险主要适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建造的房屋,也适用于单位建造工期较短、造价较低、结构较简单的房屋。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工程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冰雹、雪灾、突发性滑坡或地陷、崖崩、泥石流、火灾、爆炸、直接雷击和施工不当,致使在建房屋倒塌;

二、绳扎、拆卸、肩扛、搬运建筑材料和工具设备等物体时因操作不当所发生的事故;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或升降设备、吊车、脚手架倒塌。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行动或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核子辐射和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拆除旧房及清理场地时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五、房屋沉降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保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四条 单位建房按工程预算金额确定保险金额,个人建房根据房屋的实际造价确定。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建房工程动工之日开始到拆除脚手架为止,最长为一年。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八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时,立即向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保险财产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实际支出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房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本保单承保的建房工程,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最高以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其自有财产的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造成事故的损失和费用;

三、保单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本条款与《建房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建房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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