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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但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使用或者处分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本婚姻终止后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特别是,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不可以涉及共同财产中第三人有权利的部分,也不能涉及共同财产中未获得明确分割的部分。
一、前言
1. 概述:本文旨在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2. 定义:婚姻存续期间协议是由夫妻双方签订的、关于婚姻生活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二、内容
1. 婚姻存续期间协议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例如姓名、年龄、职业等;
(2)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例如尊重彼此,相互理解,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3)家庭财产的归属及管理方式,例如家庭财产的所有权、收入及支出、债务等;
(4)子女的抚养方式,例如子女的抚养费、抚养权、教育费等;
(5)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离婚程序、互不拘束权利、共同财产的处理等。
2. 婚姻存续期间协议必须符合《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协议将无效。
三、签订
1. 婚姻存续期间协议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并经有关部门登记。
2. 签订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当认真阅读,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并签署“自愿签订”、“真实有效”的承诺,确保协议的真实有效。
四、总结
婚姻存续期间协议应当包含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家庭财产的归属及管理方式、子女的抚养方式及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并符合《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并经有关部门登记,才能获得法律效力。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权益的分配问题自愿订立约定。这一约定依据当事人的自愿而订立,一旦签订,表明双方都有意愿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双方约定的财产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受法定继承规定的限制,财产约定仍然有效。因此,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是有效的。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乙方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存款、股票、股权、车辆以及其它财产。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存款、股票、股权、车辆以及其它财产。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乙方所有,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归甲方承担。
2、在甲乙双方名下的债权、存款、股权、债权、债券、股票和基金等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所得的财产收益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乙方所有。财产收益如下: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G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涉及到房屋的银行贷款归甲方,由甲方来偿还,与乙方无关。
乙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 室房产登记在乙方名下,为乙方个人财产,现甲方将归甲方享有婚后按揭贷款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自愿放弃,既签订本协议后上述房产完全归乙方个人所有,乙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排他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益。上述房产权益甲方无权处置且不得动用。
如涉及房产等财产需办理过户或者需办理变更等手续需要对方签字的,对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4、因乙方生活困难和对于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考虑,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帮助金、补偿费等共计 万元( 元),且于 年 月 日之前支付完毕。
5、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所借出的债权由乙方享受权利,各自所借入的债务由甲方承担还款义务,乙方不再承担该偿还义务,即甲、乙双方对外签署债务的由甲方一方承担,如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被共同追诉的,则其在支付后有权向甲方追偿其替甲方承担的部分。
6、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已归乙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纠纷,如果乙方按规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则乙方权向甲方追偿。
第三条、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一方不得要求再次分割,即双方对共同财产处理完毕无争议。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第四条、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为解决本协议所产生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自按印签字生效后,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应。
甲乙双方在此明确,订立本协议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协议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协议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处置本协议中财产及权益进行干涉。(以下无正文)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符合公平原则的,欠条需要兑现。虽然关系存续期内,所有财产为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妻子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或者用于非夫妻共同开支的项目,离婚时原则上需要还款后做为共同财产分割,或者直接将欠条作为单方债务参与分割。《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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