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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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合同书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一、双方基本信息:
1.委托方:委托方的全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等。
2.受托方:受托方的全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等。
二、委托内容:
1.明确委托方要求制作的产品或服务;
2.确定制作的数量、质量标准和交货时间等;
3.确定受托方的生产负责人及其;
4.其他委托内容,例如: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条件、瑕疵责任等。
三、其他条款:
1.违约责任:明确各方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
2.争议解决:明确双方争议解决方式;
3.其他条款:关于保密、不可抗力等的其他条款。
四、签字:最后,双方需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以表明双方对合同的认可。
一、定义:
本合同旨在确认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生产某品牌某型号的手表,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
(1) 甲方授权乙方从指定厂家采购手表的原料;
(2) 甲方应提供设计图纸、工艺标准,并监督乙方的生产质量;
(3)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生产款项。
2. 乙方:
(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标准进行生产;
(2) 乙方应保证每只手表的质量,确保满足甲方的要求;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生产,并按时交付手表。
三、其他条款:
1. 如果手表有质量问题,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维修或退货;
2.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
3.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留存法院备案;
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可协商调整本合同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5.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快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签署日期: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1. 定义有效日期:委托生产的有效日期是指委托单有效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2. 设定有效日期: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双方应该就有效日期进行协商,并将有效日期写入委托协议中。否则,由当事人双方单方发布的文件中指明的有效日期为准。
3. 确定有效日期:有效日期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参照生产周期、物流周期等因素确定,要求一定要在协议上明确表示有效日期,并且有效日期不能为空白。
4. 注意事项:在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时,有效日期是非常重要的,有效日期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可能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甚至发生纠纷。因此,在签订时一定要注意有效日期的设定。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生产“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销售。
提供委托生产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包括生产工艺、物料要求、中间产品质量控制、成品出厂质量标准、包装要求等。
4、甲方负责提供委托生产产品的所有原辅料、包材。
3、对生产的前三批,甲方应对乙方的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4、甲方定期派专人对乙方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5、生产过程中乙方需甲方协助时,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6、甲方承担最终产品的批准放行责任。负责对每批产品进行稳定性留样。
7、甲方按照双方协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委托生产费用。
1、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标淮,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负责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
2、乙方负责产品取样及全程检验。
3、乙方应当按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和质量文件,负保密的义务。
7、乙方应允许甲方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或质量审计,并予以协助。
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受托产品委托第三方生产。
9、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计划及时安排生产,按时供给甲方产品。
三、加工量、加工费用及付款方式:
1、每次加工量______________
2、加工费用: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
加工费______________
成品率____________片
3、根据实际产成品数量次月结算上一个月的加工费用,乙方开据正式。
在本协议规定的相应履行期限内,在甲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规定提货结算时间自乙方通知日起不超过5天。乙方给甲方提供货物30天之内,甲方应结清所有加工费。
2、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3、加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4、本合同签字之日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六、适用法律:
中华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十三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 第二十八条:“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三十三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3.《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7月国发〔2014〕27号)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下放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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