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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协议书怎么写(未婚生子抚养协议怎么写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6-01 13: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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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婚生子协议书(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双方信息。

未婚生子协议书怎么写(未婚生子抚养协议怎么写有效)

未婚生子协议书(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信息

1. 甲方:(未婚男方的姓名)

2. 乙方:(未婚女方的姓名)

二、双方共同意见

1. 双方愿意在未来将孩子当作自己的子女,并尽心尽力给予好的生活状况。

2. 双方都承诺不以该孩子的出生为理由要求对方提供物质上的补偿。

三、财产状况

1. 双方同意,孩子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承担。

2. 双方同意,孩子的生活费用由双方协商统一缴纳。

四、责任规定

1. 双方同意,孩子的教育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2. 双方同意,孩子的健康问题由双方共同负责。

五、其他

1. 双方同意,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协商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孩子抚养未婚生子注意事项:

未婚生子抚养协议是由父母双方签订的一份书面文件,用于确定未婚生子的抚养权。为使未婚生子抚养协议有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甲乙双方都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权签订未婚生子抚养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未婚生子抚养协议中应明确说明自己的意思,如抚养人、抚养费、住所、抚养方式等,不得有任何模糊不清的内容。

三、甲乙双方应认真阅读未婚生子抚养协议,并且双方签字或者在协议上盖章,以表明双方对未婚生子抚养协议的认可。

四、甲乙双方应将未婚生子抚养协议送交有关部门备案,以使未婚生子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孩子抚养未婚生子必要条款:

一、双方共同声明:

1. 双方认可并同意,本协议下的孩子是双方合法的亲子关系。

2. 双方均已清楚地知晓并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及其相关的权利。

3. 双方均承诺将为孩子提供最佳的生活条件,同时尊重孩子的合法权益。

4. 双方均承认未婚关系不能构成婚姻关系,而孩子受《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保护,双方均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抚养。

二、双方责任:

1. 父方承担抚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物质赡养、学费、医药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2. 母方承担育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必需品,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精神支持,指导孩子正确引导孩子成长;

三、双方同意:

1. 双方保证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如有违反,应及时纠正;

2. 因孩子发育原因,双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协议;

3.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自动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内容;

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本协议双方均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特此签订

(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未婚生子抚养诉讼范本示例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户籍住址: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里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房,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___________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实理由主要描述双方认识经过以及争取抚养权的原因,并描述自己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扩展:未婚生子,协议抚养孩子未经公证,可否产生法律效力?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双方签字即可,无需公证,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争取孩子抚养权。协商不成,起诉离婚时,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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