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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民营的敬老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识别信息;
2、合同标的:具体描述公建民营敬老院的功能、面积、地理位置及其他相关情况;
3、合同内容:列明双方权利义务,具体说明公建民营敬老院的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社会保障政策等;
4、合同期限:明确双方达成协议的有效期限;
5、合同终止: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6、争议解决: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7、其他:其他有关条款。
一、合同签订
1. 合同双方为甲方(公建方)、乙方(民营方);
2. 合同签订地点为XXX;
3. 合同签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二、合同内容
1. 甲方承担建设敬老院的一切责任,乙方承担经营敬老院的一切责任;
2. 甲方承诺资金充足,能够按期支付施工费用及违约金;
3. 乙方承诺遵守工程施工标准,定期对敬老院进行维护和保养;
4. 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有效的合同,并确定合同期限及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建设工作,并按期缴纳工程施工费用和违约金;
2.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经营工作,并按期定期对敬老院进行维护和保养;
3.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各自的义务,如有违背约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争议解决
1.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应当将争议提交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XX年。
一、宗旨
本条款旨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二、服务内容
1. 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
2. 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住宿环境;
3. 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
4. 提供必要的文体活动,以及室外散步、旅游等活动;
5. 根据老年人的特殊情况,提供必要的心理、社会支持;
6. 评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为老年人定期开展医学检查;
7. 定期评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给予适当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8. 关怀老年人之间的关系,维护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
9.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老年人的安全。
三、服务对象
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使用敬老院的服务。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将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决定,详情请咨询敬老院的工作人员。
五、投诉处理
如果有任何投诉或者建议,请及时向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反馈,敬老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六、其他
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敬老院所有,敬老院有权随时更改本条款,并公布在敬老院官方网站上,更改后的条款将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 雷池乡中心敬老院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二.丙方认真如实填写“雷池乡中心敬老院五保老人登记表”,否则,甲方不予办理入托手续。
三.乙方必须由丙方或原工作单位亲自护送。自带被褥,自备日常生活用品及个人卫生用具。乙方不允许将水果刀、剪子等铁器物品带入敬老院,如需使用时,可向工作人员借用。
四.乙方必须精神正常,无传染病,并愿意接受敬老院服务和管理。否则,及时劝退。
五.敬老院设有食堂,入住老人与五保老人同时就餐,标准一致。
每年元,入住预交半年托费,后续费用半年期满后乙方或丙方需提前15天预交。
七.乙方身上不得带有现金和贵重物品,如需要,可交甲方代管,乙方的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乙方中途退托,半年以内的,收半年托费,超半年的收取全年托费。
九.甲方有定点医疗卫生服务站,乙方服药、打针、输液等医药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十.乙方重病或病危时,甲方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及时赶到敬老院,由丙方负责
就医治疗。乙方因病、自尽或神智突发异常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能走动的老人在敬老院或外出时必须佩戴牌,并向工作人员请假,因自
己失误走失、造成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老人伤亡事宜由丙方承担。
十二.乙方在敬老院病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及时赶到敬老院,丙方负
十三.乙方的身体状况在办理入托手续时,丙方应如实登记,对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疾病、小脑萎缩的老人,甲方可拒收。
十四.对患有精神疾病、小脑萎缩的老人甲方很难控制,因自身原因发生的跌、
碰损伤,以及走失,直至死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应自觉遵敬老院的有关规定,需要护理时可向工作人员反映,实行有
偿服务,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自行承担。
十六.乙方入住期间如与同室老人或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可及时向院长反映进行
调节,必要时可调换房间,不得因此发生吵闹、骂人甚至动手打人,一旦发生严重后果,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丙双方另行商议。
十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 :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 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乡敬老院院长不能用临工担任,必须要有符合条件的正式编制的,有组织能力的分管民政的领导来担任。乡的敬老院是在原来五保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收养的人是五保老人,它是民政机构所办非赢利性组织,因此不能让临时工担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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