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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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fective Grounding Pressure
有效电子合同签名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双方同意的内容。合同中涉及到的条款、条件和义务应当明确表述,并明确说明双方同意的内容。
2. 明确签署日期。合同应当清楚明确标明双方签署的日期,以供将来参考。
3. 合同有效性。合同在法律上才具有有效性,所以需要经过双方确认,确保各方签字前已知晓及同意合同内容。
4. 签字者的身份。双方签字者应当明确其姓名、职位、地址等身份信息,以便今后追查责任。
5. 签字方式。双方签字者可以采取手写签字或者电子签名的形式,但是要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防伪性、有效性等。
一、确认合同内容:
1. 合同标题:双方应明确合同的正式标题,以便在今后参考查阅。
2. 合同主体:合同的双方应详细约定各自义务、权利和责任,并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3. 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具体的义务、权利和责任,并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履行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4. 证据材料:双方的合同必须携带有效证据,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如营业执照、合同附件、签字确认等。
二、签订电子合同:
1. 电子签名: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将双方的签名或确认码固定在合同上,以便今后查阅查证。
2. 合同存储:合同存储在安全的电子存储介质上,以确保合同的安全性。
3. 合同传输:双方开通电子合同的传输通道,以便进行合同内容的交换。
4. 合同服务: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应按照规定的服务协议,为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签署确认、合同版本管理等。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合同条款执行: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港币):______
(1)乙方向甲方提供《采购明细表》并以此作为甲方供货的依据。要求《采购明细表》字迹清楚,并应详细列出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要求。
(2)甲方收到乙签字盖章的《采购明细表》后,如无异议,应在24小时内,将由甲方代表签字盖章并注“同意”的该单传真至乙方,并即按该单之要求执行。双方签字盖章的《采购明细表》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甲方在将产品供给乙方前,需对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甲方确认的企业标准进
行检验。如在合同附本中有技术协议书,甲方还要执行该协议书之各条规定。每批供货
产品应有甲方品质管理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或质保书。乙方在接收货物后,由乙方品管
部门在甲方所在地按上述检验方法进行复检。乙方复检结果是最后的品质裁决(执行标
(2)甲方按《采购明细表》提供的批次产品质量合格率应不小 98%。
(3)当发生批次产品不合格时,甲方收到乙方的“不合格报告”后,需重新组织生产该产
品,以免耽误乙方的生产进度。
(4)甲方不得将乙方已退货的不合格产品混入下批供货之中,一经乙方发现有此类情况,
甲方须接受乙方按该批产品总价的3倍以上的罚款(罚款金额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中
抵扣)。
(1)乙方按标准接收的货物,其中的不合格品,甲方承担退换责任。
(2)乙方按标准检验定为不合格品的产品,又被乙方判为可特采、让步接收、挑选使用的
该批产品,乙方将按其总价值的3.0__ 10.0%的幅度扣款,甲方应予承担。其中确认不可
使用的货物,按上条执行。
(3)乙方不得将混有其他加工单位的不合格品退给甲方,如有此种行为,一经甲方鉴别出
来有其他加工单位的退货件,乙方按该批产品总产价值的3倍赔偿甲方。
(1)甲方在没有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交货期或减少供货数量。
(2)甲方在没有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加工多 计划安排的产品数量,以免甲、
乙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临时更改时无法实施。
包装应用标准包装,由乙方提供布袋、周转箱,费用由乙方负责,其它小件包装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运输。
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后,由乙方仓管人员清点,甲方监点。如甲方不参与监点,则以乙方清点数为准。不足数量由甲方补齐。乙方到甲方提货时,乙方提货人员在甲方处负责清点大包装数量,具体数量由乙方在入库时清点,如有误差,乙方应 当日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在通知到达两日内,派人员到乙方处核对,否则以乙方清点实际数目为准。
乙方在生产中造成的甲方所品的损坏件,需请甲方协助返工,其返工费用(另定)由乙方承担。
九、质量追诉期:半年。
十、双方每月25日对帐一次,以保持帐目一致。
十一、付款方式:月结60天。
十二、合同纠纷:协议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部门裁决。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
单位盖章:
日期:_______
单位盖章:日期:_______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三)销售者承担一般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产品质量问题赔偿规定的内容就是以上所述了,消费者购买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那么作为老板或者说是出售人,是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赔偿的内容,大概就是退换货,或者是保修或者是直接赔钱。作为消费者,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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