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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平仓相关条款怎么写(股权融资致命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5-01-23 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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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质押平仓相关条款如下:出借方向质押方发出需求并签订有效股权质押协议后,质押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质押物交给出借方。

股权质押平仓相关条款怎么写(股权融资致命条款怎么写)

股权质押平仓相关条款如下:

1、出借方向质押方发出需求并签订有效股权质押协议后,质押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质押物交给出借方。

2、出借方发现质押物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或者未按照合同时间要求提供质押物的,有权要求质押方立即补充质押物或者进行平仓。

3、在质押物的价值低于承诺值的情况下,质押方应当在出借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根据出借方的要求办理平仓手续,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质押物交给出借方。

4、在质押物超出承诺值的情况下,质押方有权要求出借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追加质押或者平仓,出借方有义务按照质押方要求履行追加质押或者平仓义务。

5、出借方有权要求质押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额外的质押金,以保证质押物的价值不会低于质押金的金额。

6、质押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平仓时,出借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直接收回质押物,质押方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合同书股权解除质押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适用范围

1.本条款适用于股权质押的平仓。

2.本条款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与质押合同及其他文书相关联,但不受其约束。

二、平仓定义

1. 平仓是指股东在股权质押中发生违约行为,或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经纪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质押合同的规定,要求质押人及其人将质押的股权出售的行为。

2. 平仓的时间以质押合同和/或相关规定为准,即由质押人和质押方约定的触发平仓的时间。

三、平仓流程

1. 质押方要求质押人尽快将质押的股权进行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的资金划转至质押方指定账户。

2. 质押方有权派出代表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对质押股权进行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的资金划转至质押方指定账户。

3. 质押人应当确保质押股权具备被出售的条件,并根据质押方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股权及相关证明文件送达质押方指定的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股权出售信息及协助出售等。

四、责任

1. 质押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出售质押的股权,如因质押人的原因而导致质押股权无法出售,质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 如果质押的股权在平仓过程中出现价格波动,质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3. 如果因质押人的原因而使质押方无法及时获得质押品的出售所得,质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合同书股权解除质押应具备这些方面:

股权融资致命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主要用于投资者和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融资的协议。股权融资致命条款可以使得投资者在发行融资股票时获得更多的保护,以确保其利益得到保护,并且也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

具体而言,股权融资致命条款可以包括:

1. 融资期限:明确设定融资期限,包括融资开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在此期间的付款方式、期限和总金额。

2. 融资比例:融资比例是指投资者发行的股票数量对于企业拥有的股票总数的比例。

3. 配股权:配股权可以确保投资者有权获得新发行的股票,以及更多的利益。

4. 风险披露: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必须在融资协议中详细说明,以便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定。

5. 变更权:企业有权在融资协议中添加或变更条款,但必须遵守投资者的利益。

6. 保密条款:双方必须遵守保密条款,不得将双方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 终止条款:融资协议应该包含关于如何终止合同的条款,以及在终止合同后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解除股权质押合同书范本示例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根据公司与贷款人银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_____%,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公司的章程、合同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1.7甲方承诺,一旦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8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物

2.1甲方将其对公司享有的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3.1乙方代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4.1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公司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0.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借款公司(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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