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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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约协议的定义:
预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未来某个时间、某项服务或某件商品等等之间所达成的一份书面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间已达成一致意见。
二、预约协议的内容:
1、协议双方:协议双方应确定协议双方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等。
2、预约时间:确定具体的预约时间,并且标明是几点到几点。
3、预约服务:确定预约服务的具体内容,如服务形式、服务地点、、服务时长等。
4、费用问题:明确预约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方式等。
5、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反协议的责任,以及法律上的责任。
三、预约协议的有效性:
1、预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份书面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的约定和条款,不得随意违反、解除协议或拒绝履行协议。
2、协议双方对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都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只有双方都同意才能修改或解除协议。
3、协议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应确定协议的有效期,一般而言,协议的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协议履行完毕或双方协商终止之日止。
价格波动定价条款一般包含以下几点:
1.对于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
2.价格变动时,双方应及时调整,以避免发生损失;
3.当产品价格发生变动时,购买方有权在立即采购前要求供应商提供新的价格;
4.当产品价格发生变动时,供应商负责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5.双方应保证对价格波动定价条款的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避开或放弃执行。
1、定义:关于本合同的“价格”指的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甲方在此次交易中向乙方支付的金额。
2、价格条款:
(1)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对应数额的货款;
(2)双方约定,当甲方延误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本合同约定价格的10% ;
(3)甲方在支付货款时,可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或者按照乙方要求的付款方式支付;
(4)甲方不得因任何原因拒绝支付,乙方有权依法要求甲方支付;
(5)甲方应当将约定的货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付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第一章估价
第一条,估价要求
1.本公司估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之规定;
2.新产品、改良产品,应由制造部门、设计部门或其他部门累计成本后,再予以慎重地估价;
3.估价的方式,必须经有关专家予以确认后可择定;
4.销售经理必须仔细看估价单。
1.估价单提出以前,必须尽量正确地收集顾客及竞争对手(有估价竞争时)的情报;
2.要积极地使用各种手段来收集情报;
3.必须慎重考虑有无洽谈的必要及洽谈的方式。
第三条,估价单的回收
1.估价单提出后,必须保证正确而迅速的反馈;
2.根据估价单的存根,进行定期或重点研讨。
第四条,本部分旨在为营销人员接受订货过程中的价格决策确定明确的规范。
第五条,本公司的标准品、新产品和特殊产品的成本及销售价格的确定,由成本研究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成本室根据成本研究委员会确定的价格水平编制成本表和销售价格表,并负责检查营销人员交付的订货所列示的价格是否正确。
第七条,订货价格的决定可分为两类:
1.由营销人员自行决定;
2.由总经理决定,或由成本研究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营销员在确定订货价格时,需兼顾本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及业务关系,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损失。
第九条,在接受订货时,应认真调查客户的支付能力,以免货款无法收回。
第十条,营销员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够自行决定订货价格的范围包括:
1.以公司统一确定的价格接受订货;
2.订货额在________万元至________万元之间,且降价幅度为____%的标准品订货;
3.订货额在________万元以内,且降价幅度为____%的标准品订货。
第十一条,订货单由营销人员交成本室审核后,报销售主管核准。
第十二条,营销人员在第七条规定范围内进行折价销售时,应填制“折价销售传票”,一式四份。
第十三条,折价销售传票处理
1.折价销售传票,由营销人员手存,以作折价销售凭证之用;
2.折价销售传票,由营销人员交付客户;
3.折价销售通知单,由营销人员交付财务部;
4.折价销售统计单,由销售主管转交事务部作统计资料之用。
下列各项营销人员无权自行决定订货价格,须由总经理或成本研究委员会审议决定。
1.非标准品折价销售;
2.特别订货品;
3.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降价销售;
4.因交货时间迟延而要求降价销售;
5.因大批量订货而要求降价销售;
6.外购产品;
7.新产品订货;
8.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订货价格决定
在特别价格各项中,营销人员都需向成本室提交订货单,并经销售主管。销售主管审定订货单内容后,属前面四项内容的交总经理决定订货价格,属后面四项内容的交成本研究委员会确定订货价格。新晨
第三章成本研究委员会
第十六条,为准确地确定本公司产品价格,特设立成本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成员构成:总经理(主任)、常务董事(副主任)、销售主管(委员)、财务主管(委员)、采购主管(委员)、制造主管(委员)。
第十七条,会议召开
1.例会每月固定时间召开;
2.临时会议需要紧急确定订货价格时召开。
(1)以股权的真实价值为依据。
股权的真实价值,即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应等同于公司整体资产的价值,而公司的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际是由公司的全部股权所构成。故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转让,按照等价的交易原则,其转让价格应等同于被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的价值,这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最常用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和社员权的双重属性,故股权中所包含的某些权利如分红权、资产分配权等,虽然与股东的经济利益有一定关系,但其权利的基础是股东的成员身份,故其权利价值无法以货币方式来衡量,在各方当事人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权利不应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范围。
(2)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可能与其真实价值不符,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可能脱离股权的真实价值而另行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根据自愿平等的合同原则,当事人自行确定转让价格是其享有的民事权利,故在没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即使转让各方当事人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不符,只要此种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可以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
(3)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依据。
工商登记作为企业内部状况对外公示的主要手段,其法律效力应得到足够的尊重,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东持股状况、出资数额和股权价值是公司债权人向公司和股东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考虑到受让股权后,新股东可能会产生对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风险,而此类风险的大小则基本按照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予以确定。因此,从保护债权益的角度出发,工商登记材料中所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应当成为重要依据。
(4)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还可能发生当事人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某些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况。此时即使无效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否则即有鼓励和纵容当事人的嫌疑。在此情况下,应当在考虑有效合同是否反映了股权的真实价值,是否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当然,如有效合同确实无法作为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由法院启动评估程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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