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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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委托协议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委托人的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受托人的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二、委托内容:明确委托内容,如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回收等。
三、受托人的职责:负责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回收再生资源等,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
四、委托期限:协议签署之日起至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可约定提前终止条款。
五、委托费用:受托人应收取委托人的回收费用,回收费用的结算方式及金额等。
六、其他:双方签署此协议,自行商定,就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约定。
七、争议解决:凡因此协议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共和国法律解决。
1、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甲方(回收商)以及乙方(加盟商)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情况和公司的详细信息;
2、合作内容:明确加盟商在合作期间所担任的职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废品回收的合作;
3、合作期限:确定合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及是否需要续约;
4、回收费用:明确双方负责的回收费用,以及如何结算;
5、侵权责任:当废品回收中存在侵权行为时,明确双方的责任;
6、争议处理: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7、签字:双方应当签字确认,以示对此协议的真实性。
再生资源回收合同
编号:
甲方(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确定双方在再生资源回收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回收物质
乙方承诺将向甲方回收以下再生资源: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回收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回收价格为: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回收地点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回收地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回收时间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回收时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再生资源,应按照约定价款的50%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回收价款,应按照约定价款的50%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其他约定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遵守本合同,并共同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特此签署: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原则,各方发挥各方资源优势达成以下合作共识:
一、合作项目
1、___合作
2、___合作
二、双方责权利
1、双方整合自身资源进行合作;
2、双方在项目上达成合作意向的,另具体拟定项目合作协议
三、合作模式:再商议
四、合作期限:_____年至长期
1、本协议是合作的总合作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合作项目的合作模式及项目内容为本合同的补偿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供销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必要的预防扩散和渗漏的设施,防止染周围环境。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和储存,应当在规定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登记规定的条件,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的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条第二款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城市公用事业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提供快捷、便民的回收服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与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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