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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起诉书的写作要求:
一、格式:
1.起诉书的首部应当包括起诉人的姓名、住所或经营场所及被告人的姓名、住所或经营场所;
2.起诉理由或事实状况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简明扼要地阐述,不得有歧义;
3.最后一部分为要求,应当清楚定义起诉要求,并附有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二、内容:
1. 首先应当确定起诉人和被告人的相关身份信息,表明这是一份有效的起诉书;
2.然后清楚地描述案件的相关背景信息,并详细说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最后将起诉要求和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明确,如果有多种诉讼请求,应当一一列出,以便案件审理。
一、准备工作
1.收集有关事实和证据,核实其真实性;
2.确定承认的事实和责任,明确认错内容;
3.确定书写人,书写日期,收件人;
二、书写内容
1.开头:在开头部分,书写人应明确表明书写人的身份,如“我是XXX(书写人姓名)”;
2.正文:在正文部分,书写人应详细描述发生的事情,简要提及认错的原因,承认自己的责任,并表明自己的悔意;
3.结尾:在结尾部分,书写人应签署书写日期,表明认错书的有效性;
三、特别说明
1.认错书必须由书写人亲笔签字,不可以使用大写字母;
2.认错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不能含有虚假内容;
3.认错书必须明确认错内容,不可以模糊不清;
4.认错书不得有任何疑问,而且表达内容要清楚;
5.认错书应当有书写日期,以确认认错书的有效性;
一、开庭前协议书有效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协议来解决民事纠纷,其中的协议可以在开庭前就解决争端,并生效。
二、开庭前协议书怎么写
1、开庭前协议书必须明确当事人的身份和签署日期;
2、明确双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金额、责任范围、处理方式等;
3、协议书上有双方签字或盖章;
4、协议书最好注明“本协议是开庭前的协议,一旦签署生效,双方不得变更或撤销”。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受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的。其效力处 何种状态,是否可以反悔要受到诉讼法的约束。对 这一问题,__济南房产律师丁_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当前( 年)实施的《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该法条可以看出,调解书必须经当事人签收方具有法律效力。这里法律用词为“签收”,而不是送达。其区别为,签收是当事人主动的,自愿的接受并签字。而送达则还包括留置送达和公告诉讼等非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情况。
以上可见的简单总结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愿接受调解书。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规定是19__年的民诉法规定的东西,沿用至今。似乎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文号为:法释〔 〕15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司法解释。在该文件中,第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事情到了这里似乎有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可是了不起,因为即便是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还有一个生效的调解协议在哪里,按照规定它是可以“摘录或者复制”的,那么他会不会成为本案或者另一案件判决的依据呢按理说,既然生效了,他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是这明显的违反了民诉法的本意。一时间争议极大。
正在该争议存续且发挥着作用的时候,法律实施上,峰回路转的事情又在这里出现了。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 法院民事调解规定》其文号为法释〔 〕12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两个与我们讨论的话题密切相关的事情。第一个就是: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注:现行法律应该为九十八条),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法院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
行。”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虽然一方拒收,但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
对 并非“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在没有出调解书的情况下,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即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能出调解书。可见,虽然说在简易程序按照法释〔 〕15号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按照调解协议判决。综上,一般原则为双方签收后生效。例外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出的,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申请制作了调解书,即便是另一方不签收也具有法律效力。这里还有一个疑问:究竟那些是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目前尚不明确。
、一般会让调解;
2、是否调解则需要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得强制调解。
3、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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