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最新合同> 正文

替别人保管财物合同怎样写协议有效(替他人写保证书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12-26 07:39:57
  • 289
导读: 替别人保管财物合同:本协议由乙方(甲方替代者)与甲方(替代者)共同签署,以便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替别人保管财物合同怎样写协议有效(替他人写保证书怎么写才有效)

替别人保管财物合同:

一、本协议由乙方(甲方替代者)与甲方(替代者)共同签署,以便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乙方承诺将接受甲方委托,替代甲方保管其财物(以下简称“财物”),并负责相应的保管义务,尽可能地保护其安全。

三、乙方必须对接受保管的财物负责,不得处分、出售或以任何形式处分财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乙方有义务在收到财物后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书面收据;

五、乙方有义务在收到财物后对其进行登记归档,并定期报告给甲方,以便甲方对财物的情况了解。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双方未提前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后自动失效,乙方应当在协议期满后立即将财物交还甲方。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有效,并双方均受其约束,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特此声明!

甲方:

乙方:

保管协议财物必要条款:

一、准备材料:

1.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相关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 保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如有债务或者义务的履行,或者买卖合同中未尽义务的承担;

3. 主要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等。

二、编写保证书:

1. 保证书正文模板:

(1)保证人声明: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被保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保证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被保证人的住址),在(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中存在(详细事项)。

本人在此作出以下保证:

(2)保证事项:

1. 本人保证上述债权/债务的有效性;

2. 本人保证被保证人不会违反上述债权/债务;

3. 本人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 如果被保证人未能履行上述债权/债务,本人将替其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

(3)保证人签字日期:

本人签署此保证书,自(年)(月)(日)起生效。

2. 签字:

保证人:

被保证人:

三、盖章:

本保证书需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双方各自盖章,方可生效。

保管协议财物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引言:

金钱保管协议书是确定金钱保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本协议特制定如下条款:

二、协议双方:

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三、保管内容: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委托,将甲方指定的金钱数额(具体数额)交存于乙方保管,并负责保管。

四、保管期限:

乙方负有保管金钱的义务,保管期限为:(具体时间段)

五、其他约定: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

2. 保管期限届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归还乙方保管的金钱数额。

3. 双方有争议,应友好协商,不可擅自拒绝履行协议,如有不可抗力情况,双方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协议有效性: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七、签字:

甲方:

乙方:

某学校宿舍财物保管赔偿规定范本示例

学校宿舍财物保管赔偿规定

1、 每学期开学后,各寝室要派学生代表清点本寝室的公用财物,清点后若与《寝室财物登记表》上的记录数相符,则由清点的学生签署姓名日期。以后寝室的公用财物发生损坏或丢失,由该寝室的全体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2、 寝室的公用财物损坏或丢失赔偿办法:由学生自行修复或购买,但必须与原物相符(包括品牌、规格、款式、颜色、质量等);或由学生按学校规定的价格赔偿,交纳赔偿金,由宿管处开具收款收据,任何人不准乱收费;

3、 宿管员对各寝室的公用财物的使用保管情况,坚持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平时清房、查房时注意观察;

4、 宿管员若发现学生寝室的公用财物被损坏或丢失,应立即会同该寝室的学生查明情况和原因,责令该寝室的学生及时赔偿;

5、 学生损坏或丢失寝室的公用财物,若采取自行修复或购买的办法赔偿,赔偿事宜落实后,由宿管员通知宿管科长共同检查验收;

6、 对于损坏财产面不维修或赔偿的学生,由宿管处通报各分院并记入学生档案,毕业办离校手续时处以三倍以上的处罚。

扩展:扣押措施后,对于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应当如何?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有当事人没有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行为无关 ;行政对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这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行为无关;

(三)行政对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3457人参与,13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