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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证上面的名字有效吗怎么写(确权证地址写错怎么证明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4-05 0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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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是的,土地确权证上面的名字是有效的。实际上,在我国,只要正确填写了土地确权证上的名字,就可以认可这个名字对应的土地权利人,而这个名字就是有效的。

土地确权证上面的名字有效吗怎么写(确权证地址写错怎么证明有效)

土地确权证上面的名字有效吗:

是的,土地确权证上面的名字是有效的。实际上,在我国,只要正确填写了土地确权证上的名字,就可以认可这个名字对应的土地权利人,而这个名字就是有效的。

怎么写:

在填写土地确权证上的名字时,必须填实姓名,并加上身份证号码。如果不是个人,而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填写单位的名称,并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农村土地确权证书必要条款:

确权证地址写错怎么证明有效一、可以凭借原始确权证的复印件,由当事人或者其他有权利的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确权证上的地址是正确的。

二、还可以依据原始确权证与实际地址之间的联系,证明该确权证是有效的。如果原始确权证中的地址与现实中完全一致,则可以证明该确权证是有效的;如果有一些小的差别,可以通过相关人员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确权证是有效的。

三、可以根据该确权证所规定的物业管理条款,以及其他有关合同文件,确认该确权证的有效性。

四、可以通过查询有关部门的资料,证明该确权证是有效的,如查询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资料,查看该确权证是否已经登记。

农村土地确权证书应包括的条款:

土地确权证上面的名字有效吗:

是的,土地确权证上面的名字是有效的。实际上,在我国,只要正确填写了土地确权证上的名字,就可以认可这个名字对应的土地权利人,而这个名字就是有效的。

怎么写:

在填写土地确权证上的名字时,必须填实姓名,并加上身份证号码。如果不是个人,而是法人单位,则需要填写单位的名称,并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农村土地纠纷确权申请书范文范本示例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就被申请人占据的申请人的土地作出调解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扩展:农村土地确权法全文?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规定,参考以下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下达处理决定或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O年《中华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接收的敌伪地产及经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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