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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继承公证书怎么写才有效(房屋公证协议书怎么写模板)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3-12-28 0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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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准备工作:准备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房产权属凭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明等)。

房产赠与继承公证书怎么写才有效(房屋公证协议书怎么写模板)

一、准备工作:

1、准备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房产权属凭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明等);

2、双方到地税局核实确认赠与的房产是否存在欠税状况,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准备关于赠与及继承公证书内容的文件;

4、双方提交公证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欠税证明复印件(如有)等。

二、办理流程:

1、双方前往公证处,将上述文件递交给公证员;

2、公证员核实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信息,和赠与房产的权属信息;

3、公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为赠与人和受赠人签署《赠与继承公证书》;

4、赠与人和受赠人签字确认,本次赠与继承行为已达成;

5、公证员加盖公章,完成赠与继承公证书的签发。

三、公证书内容:

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姓名、性别、;

2、赠与房产的房屋类型、面积、地址、价值;

3、赠与房产的权属凭证编号;

4、赠与人和受赠人对其赠与继承行为的认可;

5、赠与人和受赠人承诺对赠与继承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6、其他相关条款(如欠税情况等)。

公证协议书合屋应包括的内容:

一、正文: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证机构):

鉴于:

1.甲方承诺将支付乙方相应的购房价款;

2.乙方承诺将出售该房屋给甲方;

3.双方协商一致,就上述购房向丙方提出公证请求。

根据以上,双方就上述购房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承诺支付乙方相应的购房价款,并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现金支付购房价款;

2.乙方承诺准确、完整地提供公证所需要的所有文件资料;

3.双方同意丙方将依法公证购房协议,并将公证书送交双方;

4.双方均同意本协议不得更改,一经签署即行生效。

特此签字:

甲方:

乙方:

丙方:

公证协议书合屋应包括的条款:

一、公证书条款的基本要素

1、公证书编号: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填写有效的公证书编号,以便后期使用。

2、公证主体:明确公证主体的名称及相关信息,如地址、等。

3、公证内容:明确公证内容,包括主要事项、事实细节等。

4、公证时间:确定公证时间,以便确认事项发生时间及公证有效期限。

5、公证人签字:由公证人签字,以确认本次公证的真实性。

6、当事人签字:由当事人签字,以确认本次公证的真实性。

二、公证书条款的具体写法

本公证书是根据《中华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由(公证机构名称)(公证机构地址)(联系电话)出具的公证书,编号为(公证书编号),公证时间为(公证日期),公证内容如下:

(具体公证内容)

特此公证。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名称)

公证人:(公证人姓名)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

房屋公证协议书范本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房产

甲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已付__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__元,月付__________元,_____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__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权房,由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已付__________元,贷款__________元,月付__________元,_____年还清)

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若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二、动产

1.货币存款

甲方拥有货币存款币_______________元,外币_______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__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币_______________元,外币_______________元,股票市值__________元。

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

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贵重物品

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三、其它约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

扩展:协议书可以公证吗?

双方签订协议,需要公证,可以在公证处签订协议,也可以签订协议后提供给公证处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须提交有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扩展资料

《公证程序规则》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规则,分别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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