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最新合同> 正文

票据更改金额票据还有效吗怎么写(票据质押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01 06:41:48
  • 754
导读: 票据更改金额之后仍然有效。为了保证票据的有效性,必须做出以下处理。

票据更改金额票据还有效吗怎么写(票据质押承诺书怎么写才有效)

1.首先,票据更改金额之后仍然有效。

2.为了保证票据的有效性,必须做出以下处理:

(1) 金额更改时,原票据应被注明“变更金额”字样,并由出票人签字、盖章确认。

(2) 在原票据上开具一张新票据,新票据应由出票人、收款人及承兑人签字、盖章确认。

3.此外,如果更改金额的原因是由于出票人的过失,则原票据仍然有效,无需再开具新票据。

合同票据质押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票据质押承诺书的写法:

1.票据质押承诺书的格式:票据质押承诺书由发出人、受益人和质押人三方签订。

2.票据质押承诺书的内容:

(1)发出人:发出人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有效组织或个人,或者是能够负责票据交付以及票据支付的行为的法律主体。

(2)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票据质押承诺书中确定的受益人,并享有票据质押权利。

(3)质押人:质押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主体,具有质押票据的行为能力。

(4)质押票据:质押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例如汇票、支票等。

(5)质押期限:质押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6)质押金额:质押金额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票据金额的70%。

(7)赎回条件:赎回条件应当明确规定,一般包括受益人支付票据质押金额、发出人支付票据票面金额以及其他费用等。

三、票据质押承诺书的效力:

票据质押承诺书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均应当遵守,一旦发出人未能按期履行票据的支付义务,受益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支付票据质押金额。

合同票据质押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票据质押承诺书的写法:

1.票据质押承诺书的格式:票据质押承诺书由发出人、受益人和质押人三方签订。

2.票据质押承诺书的内容:

(1)发出人:发出人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有效组织或个人,或者是能够负责票据交付以及票据支付的行为的法律主体。

(2)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票据质押承诺书中确定的受益人,并享有票据质押权利。

(3)质押人:质押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主体,具有质押票据的行为能力。

(4)质押票据:质押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例如汇票、支票等。

(5)质押期限:质押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6)质押金额:质押金额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不得超过票据金额的70%。

(7)赎回条件:赎回条件应当明确规定,一般包括受益人支付票据质押金额、发出人支付票据票面金额以及其他费用等。

三、票据质押承诺书的效力:

票据质押承诺书一经签订,即生效,双方均应当遵守,一旦发出人未能按期履行票据的支付义务,受益人有权要求质押人支付票据质押金额。

票据质押借款合同范本示例

合同编号:甲方:(出质人)

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

电话:XX编码: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XX编码: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资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1.3综合管理费率:

(1)计费方法:按每个月3天、每年36天计算。

(2)计算公式为:综合管理费=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借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1.4借款利率:(计息方法同上)。

1.5借款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1.6甲方将其在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和对应的上海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户提供给乙方,用于监管和在必要时处分质押物,乙方提供资金供甲方使用并进行监管。第二条质物

2.1甲方用作质押的资产是指在上述账户内的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币普通股票(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国债、以及资金(以下统称证券)。用于质押借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监管账户内以下几种股票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2甲方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市值万元(包括股票和资金),甲方将其中的万元资产质押给乙方,质押率为%。甲方并授权乙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乙方监管资产总额为万元;

(1)质押率=借款本押证券市值1%。

(2)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数量前日证券收盘价+资金。

2.3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可置换质押物。如果甲方买入本协议

2.1款规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计入监管资产总值。第三条借款的偿还

3.1甲方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综合管理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欠缴的管理费、利息。(双方可商请证券营业部从甲方资金账户代收)

3.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

3.3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费。在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向证券营业部提供的《客户承诺书》、《授权委托书》同时自行终止;

第四条质权的行使

4.1甲、乙双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系数14%,警戒线市值万元和平仓线系数12%,平仓线市值万元;

(1)警戒线市值=借款本金14%

(2)平仓线市值=借款本金12%

4.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并收回借款本金、管理费、利息,乙方可以持甲方预留的清密通知单、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等凭单修改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对监管账户内的证券进行平仓和划拨资金。因乙方行使上述权限导致监管账户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产总额降至警戒线市值时,甲方应于下个交易日向监管账户增加资金或股票,避免使监管资金总额少于警戒线市值。

(2)如乙方不及时补足资金或股票,致使监管资产总额低于平仓线市值时,视同甲方已授权乙方于此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全部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当日证券交易所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足以支付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

4.3借款到期后,甲方未办理续当手续也未归还借款本、息、费,乙方可于T+5个交易日起平仓处置其监管资产,并可以把平仓当日证券交易所的最低委托买入价作为平仓委托价,如当日未能全部成交,则依次顺延,直至监管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不少于借款本金及应缴管理费、利息。

4.4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监管账户支取和转出超出监管资产总额以外的资金,不能支取和转出资产总额以内的资金。

4.5甲方不能撤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交易,不能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转出托管手续,也不能办理挂失冻结监管账户。

4.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情况和资料。

4.7本合同所适用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发生变换而影响到业务的继续进行,甲方承诺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与乙方协商解除合作关系。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在本合同生效期内,甲方未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纳综合管理费,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息、费。

5.2借款合同期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乙方办理续当手续,乙方可依据本合同4.3款卖出质押物,所获资金用于清偿甲方借款本、息、费。甲方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期利息和有关费用;

5.3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任何一方不依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质物合法性、无争议的处分权、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甲方补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危及借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借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费,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六条其他条款

6.1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6.2甲、乙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后,分别向证券营业部提供《客户承诺书》和《典当行通知书》。以上文件及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节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起诉。

6.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为公民,则有该公民签字生效)。

6.6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签订合同地点:市街(路)号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银行

出质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XX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第三条还款资金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第四条质押内容出质人自愿以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元,实际质押额为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月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的赔偿金。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附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其他事项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久各持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借款方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贷款方贷款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保证担保人保证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贷款人(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当票(编号:),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开具的支票质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第一条质押标的质押支票种类:转帐支票;支票数量:张;

开户行:银行支行;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支票号码:;

金额:币(大写)万元整。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第三条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币(大写)万元整。第四条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或乙方账户被查封、冻结、监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第五条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币(大写)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月综合费为(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第六条质押支票背书与交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支票背书“质押”字样并加盖公章,交付甲方持有。第七条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支票已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第八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质押的支票填制完整、准确无误、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所质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据权利。

2、在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挂失该支票。

3、如该支票所在账户被有关机构冻结或限制权利的,或支票所在账户余款少于支票金额的,或经营出现经营困难及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并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担保。

4、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所质押的支票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第九条质押权的行使

1、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自质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项。

2、甲方行使质权后,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质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的违约金。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第十六条通知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所发出等视为有效送达。第十七条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附件: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扩展:质押协议合同范本?

质押权人与质押人就质押物质押担保达成协议,质押人以质押物对其债务人提供担保,质押协议自质押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押权人生效,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押人不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质押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3457人参与,13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