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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后期管护协议怎么写才有效(购买绿化苗木合同书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3-06 05: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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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植树后期管护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点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关系立法有效。

植树后期管护协议怎么写才有效(购买绿化苗木合同书怎么写才有效)

植树后期管护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关系立法有效。

二、植树区域的范围:明确植树区域的大小,以及植树地点的具置,以确保种植的植物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护。

三、植树者的管护责任:明确植树者的管护责任,包括每年的保养、施肥、浇水、除草等工作,以确保种植的植物能够正常生长发育。

四、管护期限:明确管护期限,以确保植树者能够按时对植物进行管理和维护,并保证植树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有效的管护工作。

五、违约责任:明确植树者违反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事。

协议书管护绿化应具备这些方面:

一、合同双方:甲方(购买者),乙方(卖家)

二、绿化苗木清单: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绿化苗木种类、数量等

(2)每种绿化苗木价格

(3)绿化苗木总价值

三、交付方式:

(1)甲方付款方式:

(2)乙方出货时间:

(3)双方确定的送货地点:

四、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保证全部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

(2)在苗木运输过程中维护苗木的完整性,如发生质量问题,及时负责

(3)绿化苗木质量的售后服务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准时发货,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处理:

(1)由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表示同意,并具有法律效力

七、其他:

(1)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书管护绿化的注意事项:

一、内容要求:

1、双方基本情况:合同双方的具体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地址等;

2、内容要求:对林业绿化安全责任进行详细说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安全责任的承担方、范围、期限、权利和义务等;

3、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违反责任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4、终止条款:合同在提前约定的条件下终止,并明确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5、违约责任:一旦出现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争议解决: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法院解决。

二、格式要求:

1、正文:合同正文应当以林业绿化安全责任合同书标题定义,并在正文内容中罗列合同条款;

2、字体:合同正文及标题字体统一使用宋体,字号不小于12号;

3、加盖公章:双方及时加盖公章,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应当明确,以便双方更好的履行责任;

5、补充条款:如果双方有修改补充条款的需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园林绿化管护合同书范本示例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法典》、《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柯坪县城区公共绿地承包管护事宜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地点:

第二条 养护内容

1. 养护内容( 以打√为准):

□√去除枯死植株 □√ 植物补植 □√树木扶正

□√病虫害防治和监测 □√ 浇灌 □√土壤施肥

□√ 花坛花境布置 □√ 地被覆盖 □√中耕除草

□√植物( 树木、 绿篱、 草坪等) 修剪

□√植物防护(防寒、 旱、 高温等)

□√绿地保洁 □√垃圾收集 □√ 垃圾清运

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 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2. 养护工作量的确认: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方、 乙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乙方进场后, 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应在进场后_ _天内, 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____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 并在计量前_ __小时通知乙方,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进场后_ _天内, 不提出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 视为合同确定的工作量无差异;甲方收到乙方的报告后, 在约定时间内不组织计量的, 视为认可乙方的差异报告。

第三条 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为 个月 ,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年______月 日止;如合同到期后,新方案未获批之前,此合同自动往后顺延,甲方需在合同到期前___日内通知乙方,所需费用根据养护标准按实际养护时间折算。

第四条 养护质量和考核

1. 养护质量

乙方的养护质量, 必须达到《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柯坪县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评分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养护考核

(1) 乙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 规范、 本合同的要求以及乙方所制定的管护实施方案进行养护, 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考核,为检查、考核提供便利条件。

(2) 甲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 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 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补种、 更换、 重做、 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 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乙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3) 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 花卉死亡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补种修复。若乙方认为造成绿化树木、 花卉死亡或者损坏的责任不在乙方, 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成立督查小组,由小组对乙方实施管理监督并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

(2) 乙方对督察组发出的书面指令应予执行,如对指令有异议可申诉。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任命齐桂英为现场负责人, 按合同履行义务,同时必须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2) 乙方根据工作需求向甲方发出工作函,甲方签收(不得拒收)。

(3) 乙方如需要更换现场负责人, 应至少提前 ____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后任乙方代表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 履行约定的义务,同时必须附法人授权委托书。

(4) 乙方现场负责人不称职时,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 建议撤换;收到甲方要求撤换乙方现场负责人的通知时,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 以称职人员替代。

3. 甲方工作

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 草坪、 花卉、 绿篱、园林设施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 列明范围或清单, 双方进行现场确认。

(2) 提供养护所需用水、 用电的接驳点, 保证养护期间的需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购买及安装计量表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养护期间的水、电使用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进场后, 养护管理用房、 工间休息室和材料、 工具存放间及车辆及大型机械设备的存放问题, 由乙方自行解决。

(4) 组织召开养护作业要求交底会。

(5) 在乙方开展养护工作时, 协调乙方与部门、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

(6) 在养护期间, 若主管单位通知停电、 停水, 甲方应及时将停电、停水通知送交乙方, 乙方应自行采取停电、 停水期间的养护措施。甲方收悉停电、 停水通知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的, 由此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 其损失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停电、 停水或其它异常事件,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不能确定责任的, 由乙方承担。

(7) 绿化区域内供水主管道损坏(水表之前,含水表),由甲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 按照本合同约定, 检查、 考核乙方的工作。

(9)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养护费用。

4. 乙方工作

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__天内,制定养护期内相应的总体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 作为实施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方案后, 应于__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同意。

(2) 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 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 操作规程、 养护制度( 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根据合同约定, 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养护操作人员 , 并将岗位规范、 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名单交甲方审批备案。

(3) 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 开展养护工作, 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 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 并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养护管理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4) 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 如发现各类苗木、 设施有被损、 被盗等情况时, 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 恢复,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5) 开展养护工作时, 严格遵守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染、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对外开放的养护区域, 处理好养护工作与游客的关系。绿化垃圾须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外运。

(6) 接受甲方的管理、 监督、 检查和考核, 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 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乙方管护区域内植物施肥、病虫害防治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 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 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 住宿由乙方自行承担。

(9)绿化区域内供水分支管道损坏(水表之后),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10) 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 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 并报送甲方备案。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 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 养护方案及调整

1.乙方必须按《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柯坪县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评分标准》规定的要求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甲方代表对养护质量的检查、 监督和考核。

2. 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乙方应遵从甲方要求。

3. 未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 乙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

第七条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

一般要求

(1)乙方在养护期间, 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 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对其在养护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3)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 安全防范

(1)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 控制有害生物、 修剪树木、修理设施、 清理道路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物品, 应及时提请甲方予以修理或更换。对养护范围内的树林或其他可能造员伤亡的场所, 乙方应提请甲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 禁止游泳等安全警告铭牌。

(3) 乙方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 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剂,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 高残留或可能造成其它公害的药剂。乙方喷洒药物之前, 须将喷洒时间、 药物种类提前报甲方批准, 按甲方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喷洒。瓜果类植物在挂果期间不得喷洒药剂, 以防发生意外。残留药剂和容器, 乙方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乙方未按规定使用药剂, 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环境保护

(1)养护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 法规。养护范围内的垃圾应按规定清理、 外运。

(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施肥、沤肥。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染。

4. 事故处理

(1) 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 甲方、 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八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养护项目,双方约定合同价款____元/年 ( 大写:)。

(2) 合同价款的计算如下:

双方确认的计算合同价款的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 可作为合同附件。

(3)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养护变更或者养护补救措施, 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 本合同养护价款支付方式如下:

a. 每季度不定期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结算管护费。

3. 养护款的支付与养护质量挂钩。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养护质量标准时, 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核减合同款:__日常工作检查打分,每扣1分,扣除当月管护费的2%。

第九条 养护施工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乙方自行准备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

(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乙方应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乙方配置的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清单如下:

(2) 乙方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 材料、 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乙方在机械、 材料、 器具设备送达养护场地前 __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清点。乙方投入使用的机械、 材料、 器具设备的数量、 规格和品质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时, 须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 材料、 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乙方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机械、 材料、 器具设备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 重做等补救措施, 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 因甲方原因, 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 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2. 乙方违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 养护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 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 并赔偿甲方损失。

(2)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养护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 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 可协商解决, 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采取以下方式;

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五份, 具有同等效力, 由甲方保存四份、 乙方保存一份。

后附:《新疆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及《柯坪县城市绿地养护规范和评分标准》

发 包 方:(公章) 承 包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

扩展:两山绿化管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由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县(区)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区)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担绿化任务,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第四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主导、市场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履行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执法检查和考核检查等职责。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本级安排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的项目实施、工作落实、执法检查和对承包单位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南北两山绿化资金以投入为主,社会筹措为辅。

市、县(区)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加。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拨付的专项资金;(三)社会投资、捐赠款;(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凡在兰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南北两山绿化义务。

市、县(区)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的宣传推广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荒山、认养林(树)、纪念林(树)等各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绿化、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对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或者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九条 市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协调本级工作部门和有关县(区)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正确选择绿化树种,大力推广使用优良树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要结合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造林作业设计,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种、草种的选择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国有宜林荒山荒地,由县(区)作为绿化用地,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绿化。

县(区)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时,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林地林木、基础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评估报告作为林地流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单位和个人造林绿化。

第十三条 承包绿化区域内的插花耕地,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由所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置换,用作绿化。对其中投入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园等,由置换双方协商、发包方审核,采取租赁、入股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地在未承包期间,由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场站负责绿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水利主体工程、防火主干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市、县(区)和绿化承包者共同筹资,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维护。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承包合同约定,建立责任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措施,负责有关配套建设。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合同连续两年完成绿化任务的,可以申请办理林权证。

林权证由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区)核发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权证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 南北两山绿化谁投资、谁受益。绿化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在承包范围兴办林场和养林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所有权等受法律保护。

共同投资形成的林地林木、设施等权益应当分清资产所占比例和收益所占比例。

第十八条 绿化承包者造林绿化面积达到总承包面积70%,经所在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未超过30%的承包面积中,兴办种植、养殖、加工、文化、休闲、服务等养林企业和教学、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养林企业证书。

养林企业应依法纳税,市、县(区)财政应当将养林企业所交税金中纳入本级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列支给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第十九条 绿化承包者修建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绿化承包者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苗木,由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荒山造林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供水系统的用电按农业高扬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取自农业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价按农灌标准收取。使用城市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水处理系统供水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协调办理承包手续,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其档案管理、关系接转和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手续。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面积超过五十亩并按承包合同完成绿化任务,要求在本市落户的,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或者其指定的批准,可以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兰州市居民户口。

第二十三条 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

继承、抵押、入股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包括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利配套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法流转,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不得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绿化承包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立项和设计,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报请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审定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参加。

绿化开发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同时编报地质灾害预防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在主体项目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同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勘测设计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承包者占用两山林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

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北两山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林地、林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

绿化承包者应当做好林地、林木有害生物疫情上报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林木生长需求统筹安排用水计划,定期适量灌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第三十条 市森林应当加强南北两山绿化规划范围的林地、林木、设施保护和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行为,严厉打击盗伐林木和水利配套设施等犯罪活动。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当配合森林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绿化承包者应当做好承包区域内防火、防盗、防汛及抗旱工作,积极预防地质灾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林地林木资源和生产生活安全。

在南北两山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域内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绿化灌溉作业应当采取预防地质灾害的技术和工程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与绿化承包者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组织年度检查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承包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承包者整改,巩固绿化成果。

第三十三条 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南北两山绿化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二)毁林开垦的;

(三)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的;(四)盗伐、滥伐树木的;

(五)放牧、猎捕野生动物的;

(六)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超标排放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构成威胁的;

(七)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八)毁坏林业基础设施的;

(九)其他损毁林地及林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火源;严禁野外用火、燃放烟花爆竹、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等不符合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建护林防火队伍,落实护林防火措施和责任。绿化承包者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工作,在承包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配备防火器材,并保持性能完好。

第三十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建设,不得任意扩大。

经营公墓区的单位必须履行绿化、防火责任。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的公墓区,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划定专门的用火场地,设立专门的用火设施,禁止在规定场地和设施外用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承包合同和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当年绿化或者管护任务的绿化承包者,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或者管护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上水工程、道路等林业基础设施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资源浪费,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林木植被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者支付。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倾倒、堆放垃圾和废渣以及超标排放水毁坏林木植被或者对林木植被可能造成损害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者承担,并处损害林木植被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的非公墓区设置坟地、坟墓的,由所在县(区)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按无主坟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行为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恶意侵害南北两山林木、林地和防火、道路、水利工程等设施设备以及扰乱林区社会治安的,由市森林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部门和其他相关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北两山绿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行政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

(二)培育、生产、贮存、苗木的设施;(三)林业科研、试验、示范设施;(四)管护及办公设施;

(五)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

(六)环境整治、地质灾害隐患消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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