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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运的委托书怎么写才有效(出口货运保险陆路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3-13 15: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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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包括委托方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等。

出口货运的代理委托书怎么写才有效(出口货运保险陆路条款怎么写)

出口货运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信息,包括委托方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号码等。

2、委托事项,具体描述货物的出口和相关的服务内容,例如报关、商检、装运、物流等。

3、服务费用,包括费用的收取方式及金额等。

4、委托期限,包括委托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5、履行义务,明确双方在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报关、商检、装运、物流等。

6、违约责任,若双方未能履行本委托书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签字栏,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委托书签订后应当签字盖章,以表明双方同意此委托书的所有条款。

出口委托书海运货运注意事项:

出口货运保险陆路条款:

一、保险责任

1.本保险同意承担被保险人因交通运输中所遭受的物品损失或损坏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2.本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情况:

(1)被保险人在装车前就存在的损坏或缺陷;

(2)被保险人的运输不当或违反道路运输条例;

(3)行为,如没收、征用等;

(4)任何外力,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等;

(5)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质量;

(6)保险人在本条款中未列明的其他情形。

二、货物责任

1.本保险同意承担被保险人因交通运输中所遭受的货物损失或损坏而发生的法律责任。

2.本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情况:

(1)行为,如没收、征用等;

(2)任何外力,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等;

(3)被保险人的运输不当或违反道路运输条例;

(4)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本身的性质或质量;

(5)保险人在本条款中未列明的其他情形。

出口委托书海运货运应具备这些方面:

出口货运保险陆路条款:

1. 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由于本保单项下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损失或损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责任。

2. 保险货物:本保单项下所保险的货物应当是以货物合同指定的运输方式从货源地到目的地的陆路货物。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等于货物实际价值,或者按照货物合同指定的最大保险额度,但不得超过货物价值的110%。

4. 赔偿范围:保险人赔偿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或毁坏,以及因此导致的间接损失、必要的修理费用、运输终止费用和补救费用等。

5. 排除责任:保险人不承担法律原因、战争或任何外力的责任,也不承担因货物性质、质量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引起的责任。

(海运)货运出口合同范本示例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和《中华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人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自拖箱:币_________元/___________箱币_________元/40箱

报关费:币_________元/票

其它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币_____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币_________元。)

2、海运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舱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四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运费: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费用: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配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五、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十七、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扩展:国际货运中海运货代是怎样与船公司合作的?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人,指货运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有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币。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业务。从我国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10]: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识别标准:   1.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carry)” ,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人的身份行事,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货运人只能以托运人的名义行事,他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托运人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是否有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货运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他是托运人的人,以托运人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4.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人所收取的报酬。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他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但可以向货运人支付佣金。货运人若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被认为是以委托人的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总包干运费,则被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在美国,货运人只能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处收取佣金,并从发货人处收取少量服务报酬。   5.是否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费。关于实施《中华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5号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签发提单业务。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需要委托签发提单的,该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资格。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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