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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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写正规:书遗嘱应具备书面文件的形式,书写格式有严格要求,应当用正式的语言,不得口头或其他非正式形式来表达。
2、法定程序:新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的订立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例如必须在受益人面前进行订立,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3、亲笔签字:遗嘱必须由订立者亲自签字,且不得用代笔签字。
4、清楚表达:遗嘱中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达遗嘱人的意思,不得模棱两可,以致产生歧义,一定要将遗嘱人的意思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
5、无效条款:新民法典明确规定,遗嘱中不得出现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的无效条款,包括不得出现不利于社会的内容。
新民法典自书遗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一、书写格式
1.遗嘱必须书写在一张纸上,并由遗嘱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
2.遗嘱必须明确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住址;
3.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4.遗嘱中可以包含遗嘱人的遗赠物品或财产的限定,也可以包含遗嘱人的未来的长期规划,如长期护理的安排等;
5.遗嘱中应当包含遗嘱人的死亡时间、地点以及被告知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6.遗嘱中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授权其他人遗嘱执行人进行相关处理;
7.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
二、签字时间
1.遗嘱人签字的时间必须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前准备,以免当事人无法及时签字;
2.遗嘱必须在遗嘱人完全独立行动的情况下签字;
3.遗嘱人签字时必须由其他人作证以确保有效;
4.遗嘱人应当充分理解遗嘱内容才能有效签字;
5.遗嘱人应当充分考虑遗嘱内容对他利的影响,以免有行为发生;
6.遗嘱人应当确保遗嘱内容符合当时有效法律规定。
新民法典实施后,遗嘱的效力受到了更高的保护,而且其书写标准也有所提高。遗嘱的书写方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书写,以确保其有效性。
一、遗嘱内容必须是清楚明确的。
1.遗嘱的内容必须要清楚明确,不得有歧义,需要特别说明遗嘱的赠与对象、赠与物品或权利金额等,并且应用适当的文字表达,以免产生歧义。
2.遗嘱中不宜包含不可执行的内容,如不得结婚、不得出国等。
3.遗嘱对赠与之物必须明确指定,若赠与之物未被指定,则被认为无效。
4.遗嘱中可以包含捐赠或慈善行为,但需要明确指定接受者及接受者的权利。
二、遗嘱的书写形式。
1.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签字或盖章,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字或盖章。
2.遗嘱必须有日期,即使遗嘱人在撰写遗嘱时不愿意指明日期,也必须在遗嘱中写明实施日期,以便证明遗嘱的有效性。
3.遗嘱必须由三名以上的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4.遗嘱必须是独立的文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在一起,也不得与其他文件混在一起。
5.遗嘱必须经过正规的手续,即先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登记,然后再去办理公证手续,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保证方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金额: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电话号码:
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同意,但是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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