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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保险金给付条款应当如下:
1、本保险公司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申请一致同意,则在经核实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规定给付保险金。
2、本保险公司若对被保险人赔偿申请不一致,但被保险人认为应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保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本保险公司每次给付的保险金,不得超过本合同所载的赔偿限额。
4、本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将严格遵守本合同所载的赔偿条款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的正式就业的劳动者。
2. 申请人因公司经营困难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原因而失去工作,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失业。
3. 申请人在失业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且连续缴费满六个月。
4. 申请人所在地区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并获得批准。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本人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失业证明;
(3)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 其他材料: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2)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批意见;
(3)申请人担任过上一份工作的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申请材料无误后,出具审批意见。
3. 申请人按照审批意见,向当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
4. 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凭证,并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金汇入申请人指定的中。
一、给付条款
1. 保险金的给付: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的给付由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风险程度和费用给付原则决定。
2. 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的数额由当事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自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上签字确认。
3.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4. 保险金的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
5. 保险金的时效性:保险金的给付应在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保险金请求书之日起30日内给付,如遇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延长时效期限。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赐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_保障,但亦不是全部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肯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假如符合条件能够领取,那失业保险金有能领取多少呢?本文为您介绍。失业保险条例版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_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其次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根据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根据省、自治区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用法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给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方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需存入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_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根据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根据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_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门审核,报同级审批。第_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根据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根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的;
(六)无正值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准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_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_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准时到教导的_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_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_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20xx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20xx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低当地最低工资、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根据规定向_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次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次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_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补助。补助的方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次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淌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次_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其次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十五条_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根据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根据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供应询问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其次十六条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其次十七条_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其次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_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九条_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_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加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所得的,没收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本行政区域内的_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_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1993年4月12日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领取金额计算领取条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根据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根据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金额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根据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0xx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条例山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年安徽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版全文失业保险条例
保险金信托,也称人寿保险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受益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事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并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信托利益和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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