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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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双方要求:
1.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2.乙方:幼儿园
二、协议内容:
1. 幼儿园向甲方提供的教育服务:
(1)为孩子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环境;
(2)提供科学、全面、有系统的教育课程;
(3)为孩子提供完备的学习资源;
(4)配备优秀的教师、辅导员进行教育指导;
(5)组织孩子们参加各类活动;
(6)定期组织家庭教育活动;
(7)定期举行活动、练习等;
2. 甲方的义务:
(1)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尊重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2)及时缴纳收费,按时参加各类活动;
(3)给孩子提供学习所需的条件;
(4)及时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5)积极配合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3. 保密条款
(1)两方应保证互相提供的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信息(文字、图片等)均归双方所有,不得以任
式外传;(3)本协议中的信息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年。
4. 其他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需延长,可另行签订;
(2)本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均不得解除。
三、签字栏
甲方(家长/法定监护人):
乙方(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是由双方(承包人和委托人)签订的法律文件,它确定了双方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有效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合同双方的身份、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有关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具体内容,如面积、设施、服务等;
三、建筑物的进度表、完工期限、完工检查标准、质量保证期等;
四、双方当事人责任和权利义务;
五、建筑物变更、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期及索赔条款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条款;
七、合同变更及解除条款;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有关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参考。
一、受伤协议书的内容:
1、受伤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2、受伤原因、时间及地点;
3、医疗情况:诊断、治疗手段、治疗期限;
4、过失责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5、受伤者父母或监护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6、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7、双方签字确认;
8、其他约定事项。
二、有效的受伤协议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书必须由受伤者、受伤者的父母或监护人、过失责任人和幼儿园负责人共同签字;
2、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得有任何模糊之处;
3、协议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每一个参与者都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4、协议书必须由当地司法批准,方可生效。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园安全工作,强化幼儿园的安全意识。我园将定期对本园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做到警钟长鸣。并努力杜绝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教师和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事故通报工作制定以下内容: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以对教师和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确保幼儿园及各班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上报。
二、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任务
幼儿园(班)要做到及时报告园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幼儿意外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教师及幼儿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三、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原因、现况等。
四、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
为确保幼儿园(班)及时、准确的报送安全事故信息,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哪个班级或部门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等问题由哪个班级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各班级或部门人员出现安全事故,主班教师或其部门负责人立即报告园领导,另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六、跟踪了解并及时报告安全事故进展情况
教师或领导在获悉幼儿或员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详细了解情况在积极协助有关人员对教师、幼儿或员工进行救治的同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追踪了解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领导主管部门。
请您说明具体案情,因为具体情况须具体分析。以下是两条法条,希望对您有帮助。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附加给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法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保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领域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实质是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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