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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检察建议的条款怎么写(看守所收监法律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9-21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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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被告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考虑在特定情况下暂时监禁;如果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应当依法移送起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监禁的方式。

看守所检察建议的条款怎么写(看守所收监法律条款怎么写)

1、对被告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考虑在特定情况下暂时监禁;

2、如果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应当依法移送起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监禁的方式;

3、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受检察建议后,可以根据其是否能够确保正常出示身份证件和缴纳保释金等情况,由检察决定是否申请取保候审;

4、对于检察建议中提到的行政处罚或者暂时监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5、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检察建议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

6、关于检察建议,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众多的证据材料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和评估,并综合考虑一般常识、社会公德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出判决。

建议书看守所注意事项:

看守所收监法律条款

一、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行政在履行其职责时,依照《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共和国刑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受罚人收监处罚的情形。

二、定义

1、收监:指行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将受罚人强制送入看守所进行收监。

2、看守所: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设置的收容管理受罚人的场所。

三、收监程序

(一)行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对受罚人给予收监处罚时,应当签发《收监令》,并出具收监凭证;

(二)行政应当将收监令和收监凭证送交看守所;

(三)看守所应当按照行政的要求,接收受罚人;

(四)看守所完成收监程序后,应当向行政出具《收监证明》;

(五)受罚人被收监期间,看守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妥善对待受罚人,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监期限

1、收监期限由行政在签发《收监令》时明确指定;

2、收监期限内,行政转介受罚人时,应当另行指定新的收监期限,但不得超过原收监期限。

五、解除收监

1、收监期满,行政未发出新的收监令时,看守所应当解除受罚人的收监;

2、行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解除受罚人的收监时,应当出具《解除收监令》;

3、看守所应当按照行政的要求,将受罚人解除收监,

建议书看守所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称;

2. 申请人拥有的学位、资格证书等;

3. 申请人在检察院工作的经历;

4. 申请人的专业技能、专业特长等。

二、教授挂职检察院的条件:

1. 申请人应按照检察院的规定,参加检察院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

2. 申请人应严格遵守检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检察官的职责;

3.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检察实践能力;

4. 申请人应参加检察院的各项集体活动。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检察院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机会;

2. 申请人应遵守检察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检察官的职责;

3. 两方应就教授挂职检察院期间的事宜,及时协商解决;

4. 在教授挂职检察院期间,申请人应严格遵守检察院的规章制度。

四、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__日。

五、协议的解除: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看守所场地转租协议范本示例

甲方(转租方): 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场地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租赁场地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 _____看守所场地及场地内四套平房(以下简称"场地",甲方现在该场地经营废旧回收。)转租给乙方使用,场地面积约 _____平米,甲方应当保证其享有场地的合法出租权,保证乙方享有该场地的合法使用权;

(二)乙方承租场地用于经营餐饮,场地用途乙方可自行调整;

(三)乙方承租期间可将场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二、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

(二)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与甲方或崇左市局续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转让费及税费

(一)租金每月币_____元 ,按月交。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 交清,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在上期租金到期前五日内向甲方交清;

(二)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 向甲方交纳转让费 _____元;

(三)有关场地使用的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的相关税费与甲方无关。

四、场地交付、收回及使用

(一)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

(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在场地上建设和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使用场地,乙方不得将场地用于非法活动,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合法的使用场地,本合同期间乙方经营活动受到干扰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四)因合同到期或双方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合同当日将场地完好的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回场地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场地交付后乙方在场地内添置的设施设备、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退还场地时有权进行处置。

五、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押金及已交租金不退,给甲方造成经济失的,乙方并应全额赔偿:

1、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2、私自将场地进行买卖、抵押、赠与;

3、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及已交租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并应全额赔偿:

1、不具备合法的出租资格;

2、不能保证乙方正常的使用场地;

3、严重干预乙方按约合法使用场地;

4、逾期交付场地超过半个月。

(三)因自然灾害、拆迁、法律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交租金,拆迁等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除应交清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未交租金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按乙方已交转让费及租金每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币_____元。

七、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甲乙双方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场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其他约定:

1、乙方如需要临时租用场地旁菜地作为停车场使用及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

乙方: 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看守所条例执法细则2008?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

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的公函收押。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收押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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