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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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条款
1. 同业之间不得以贩卖或交换本公司的产品为前提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
2. 各方禁止将本公司的产品、技术、品牌(包括商标、标志)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专有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3. 同业之间不得以本公司的产品为交换物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或调货;
4. 同业之间不得以技术、品牌(包括商标、标志)等任何形式的专有权利作为交换物进行买卖;
5. 禁止任何形式的同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促销或竞争性优惠为目的的同业活动;
6. 禁止同业之间以任何形式的非法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以技术、价格或其他方式对本公司产品进行恶意竞争;
7. 禁止同业之间以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以误导、欺诈、恶意诋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8. 同业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活动来损害本公司的声誉;
9. 同业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联合行动来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10. 同业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秘密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以共享本公司商业机密或竞争对手商业机密等方式进行竞争;
11. 同业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财物、服务或其他方式贿赂本公司的客户、员工或者第三方。
二、违反惩罚
1. 构成违反同业禁止条款的行为一经发现,本公司有权对违反者采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作、拒绝继续合作、撤回商品或服务等;
2. 严重违反同业禁止条款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3. 如果违反同业禁止条款的行为构成
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及其有效期内,双方都不得以任
式参与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进行任何形式的市场营销,以引诱对方客户购买对方产品;
2. 收集、复制、使用或传播对方的机密信息;
3. 对对方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招揽;
4. 采取任何形式的竞争性行动,比如在价格上比对方产品更具优势;
5. 以任
式干扰、或影响对方的正常商业活动;6. 在任何媒体上提供任何贬低对方的言论或声明;
7. 以任
式干扰、或影响对方的商业信用。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商业秘密,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也不能将其用于任何非法用途。若双方违反上述规定,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有权撤销本协议或要求对方停止违反行为。
1.The competition is open to all English language learners except employees of the organizing committee and their immediate family members.
2.Competition entries must be the original work of the entrant. Plagiarism in any form will not be tolerated.
3.Partints are not allowed to use any materials or sources other than those specified by the organizing committee.
4.Partints may not share or exchange their answers with each other during the competition.
5.All entries must be submitted before the specified deadline to be considered for judging.
6.The organizing committee reserves the right to disqualify any entry tha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se rules and regulations.
7.The decision of the judges is final and no correspondence will be entered into regarding any aspect of the competition.
8.The organizing committee reserves the right to modify or amend the competition rules at any time.
9.Any attempt to manipulate the competition will result in immediate disqualification of the entrant.
10.The organizing committee reserves the right to disqualify any entrant who engages in any form of disruptive behavior.
拆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入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借资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拆借利率(月息)______‰
拆借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资金,乙方同意按期归还本息,为维护甲乙双方正当权益,根据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下列条款:
一、甲方拆出款项、乙方归还款项,均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划款,并确保款项当天到账。因资金未按时达账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二、利息清算:拆借资金利随本清,拆借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逾期与提前还款:拆借资金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归还,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否则违约方要赔偿提前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终止:甲方收到乙方归还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项,经查收无误后,本合同即终止。
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分别留存;如需报当地银行分支行备案,当地银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
拆入方: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
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二、违反的后果
1、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3、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三、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定义
1、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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