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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期限的定义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双方全部履行完毕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时间段。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
1. 合同履行期限要明确,不得留有模棱两可的空隙;
2. 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双方全部履行完毕,在写入合同中;
3. 合同履行期限建议采用数字格式,如“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4. 如有需要,可以采用“xx日起至xx日止”的形式。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例子
1. 《XX协议》由双方签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 《XX协议》由双方签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3. 《XX协议》由双方签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
一、合同履行期限的定义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双方全部履行完毕或合同另有规定的时间段。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
1. 合同履行期限要明确,不得留有模棱两可的空隙;
2. 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双方全部履行完毕,在写入合同中;
3. 合同履行期限建议采用数字格式,如“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4. 如有需要,可以采用“xx日起至xx日止”的形式。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例子
1. 《XX协议》由双方签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 《XX协议》由双方签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3. 《XX协议》由双方签订,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履行期限写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指定一个日期:在XX年XX月XX日前完成;
2、指定一段时间:在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完成;
3、指定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自XX事件发生之日起XX天内完成;
4、指定一个过程:在XX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每期不超过XX天完成,直至完成整个约定要求。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_我整理了,供你参考。对 债务人拖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担当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说明都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拖延履行金。最高法院关 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以下简称民诉看法)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拖延履行金。没有造成损失的,拖延履行金可以由敬老院依据具体案件状况决定。而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却对以上法律及司法说明规定的适用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方式,造成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混乱情形。
一、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时间 对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开头时间,各地法院都可依据民诉看法第293条的规定执行,即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拖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而在实践执行程序中,个案的不同判决、裁定给付内容导致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开头计算的时间产生了变异的理解。如我院执行的一个案件,被执行人田某拖欠申请执行人 某15万元的货款,判决生效后在一个月的履行期内田某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 某提出执行申请,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田某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动给付了1万元执行款,此后每隔一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万至2万元不等的执行款,此案件共执行一年的期限才全部给付完毕。此时申请执行人 某要求被执行人田某给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对 开头计算的时间及执行期间内利息的计算方法,执行小组之间的成员产生了看法分歧,有的认为被执行人虽然是分期给付的执行款,但是也是自动履行了,不应当机械地认为是拖延履行,不应计算利息;有的认为被执行人虽然是分期自动给付了执行款,但是这种分期给付并非系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的结果,因此也应属 拖延履行,应计算利息,但利息计算的开头时间不应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而应对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的期间分段计算。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分期给付情形如何计算,但只要不是出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形成的分期给付,或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分期给付,则应属 被执行人单方面的拖延履行给付义务,计算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爱护。而开头计算利息的时间就此案来讲不宜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此时从公正、公正的原则来讲,以依据其分期给付的期间进行分段计算为宜。
二、利息计算的标准 由 民事诉讼法和民诉看法对 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标准规定不具体,造成各地法院、双方当事人对 利息计算的标准即利率各有不同的理解,民诉看法只规定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而此规定依据的银行应如何参照?现在我国除银行每年会发布更新的基准利率外,各商业银行均有贷款利率,且有权对银行的基准利率进行上浮调整。两方当事人就此产生了异议,被执行人认定应以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申请执行人则认定应以商业银行中得率最高者为计算标准。这样计算的利息中间的差距少则几千元,多达几万、十几万元,由 法律及司法说明规定的不规范,银行的理解的广泛性,导致利息计算标准利率的参考消失了各种版本,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也是相差甚多。认为,作为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标准,应以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为基础,银行系国家的行政,对各商业银行有相应的权利,商业银行规定的利率也系缘 银行的基准利率,虽然可以有条件的进行上浮调整,这仅仅是国家为了调整商业银行的操作动作规程及盈收而做的自由裁量的规定,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系代表着国家权力作出的有肯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依据的也应是国家有权发布的无争议的标准,而此标准即应为中国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
三、对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规范操作的构想 由 执行工作中消失的各种利息计算不规范不标准的情形,最高法院应颁发相应的司法说明或司法文件,以由各级法院执行机构予以参照,对 利息计算中期间开头和结束、计算标准利率、个案计算参照等,这样不仅可以让法院有法律依据,也可以让当事人在利息计算方面不再产生异议,不用因利息计算的不同而影响执行效果。
不能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生效,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附的条件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所附条件就会失去意义,即使生效了,合同也因超过期限无法履行。因此设定期限不能超过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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