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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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书应该明确涉及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商业机密,产品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等。
2.科研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书应该明确双方依从的保密义务,包括不得外泄,不得使用保密信息,不得擅自转让,不得滥用保密信息等。
3.科研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书应该明确违反保密义务时的责任和处罚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
4.科研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书应该明确保密义务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保密义务持续至合作结束或本协议终止。
5.科研项目合作保密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之间的其他约定条款,包括该协议的生效和终止,违约责任,解释权,争议解决方式等。
1、引言:科研项目维保条款是为了保障项目受益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它既能够确保项目运行顺利,又能保证项目受益者正当权益。
2、定义:科研项目维保条款是指有关科研项目的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质量保障、责任追究、仲裁程序等内容。
3、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科研项目维保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织管理、项目进度跟踪等规定。
4、质量保障:科研项目维保条款中,质量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具体包括对项目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的保障,对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的保障,以及对项目安全性的保障等。
5、责任追究:科研项目维保条款中,责任追究包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追究,以及对项目受益者的损害赔偿等。
6、仲裁程序:科研项目维保条款中,仲裁程序是指在项目受益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由仲裁机构协调解决的一套流程。
7、总结:科研项目维保条款是为了保障项目受益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质量保障、责任追究、仲裁程序等内容。
一、科研项目合作协议范本通用条款
1.定义条款
本协议所用词语,除非另有解释,应具有以下含义:
(1)“本协议”是指本科研项目合作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补充条款。
(2)“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分别指本协议中签署各方。
(3)“项目”是指双方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学研究、论文编写、技术开发、产品上市等。
2.科研项目
双方就共同参与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由双方共同实施,甲方担任项目组长,乙方担任项目参与者;
(2)双方就项目的内容、时间安排、资金分配、团队成员等关键问题作出约定;
(3)双方应就本协议的实施及其他有关事项订立补充条款,并使之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双方应就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保持沟通,共同落实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5)双方应就本协议的实施情况及时交换信息,并共同确保本协议的有效执行。
3.合作方式
(1)双方应当共同合作完成项目,共同分担责任;
(2)双方应当就项目实施提供相互支持,共同落实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3)双方应当就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交流,及时调整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方式;
(4)双方应当就项目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并共同遵守;
(5)双方应当就其他有关事项作出约定,共同落实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6)双方应当就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
八、经费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给部分)计划
十、有关单位、专家的评议意见
1.乙方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必须于届满一年之前________日内,向甲方和丙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科研任务完成后______日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术资料,同时抄报丙方。
2.甲方乙方完成上一年(或上一阶段)科研任务属实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拨付下一年(或下一阶段)的科研经费,并按比例下达所需三材指标。
3.有关部门如资助乙方科研经费,其收益分配办法,由资助方与乙方另签合同规定。
4.科研项目完成并经签定后,乙方对甲方所拨经费,采取如下办法偿还:
(1)乙方共偿还甲方拨付科研经费总额的_______%,共_______元。
(2)偿还日期和分期偿还金额:
______年_______月偿还______元;
_____年______月偿还_____元。
5.合同执行中,甲方非因国家计划改变,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得承担乙方善后处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甲方如无故拖延拨付科研经费,拖延一天,必须按所欠应拨经费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如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务,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付的科研经费;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务或偿还给甲方科研经费的时间,每拖延一天,应按甲方拨付科研经费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偿付科研经费或违约金,丙方应连带承担向甲方偿付的责任。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某项条款,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合同管理仲裁或法院裁决。
7.合同各方对本科研项目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项目的数据、科研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各留存一份。乙方就本科研项目与其他资助科研经费单位所签订的合同,须向甲、丙方交送一份副本留存。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
承担保密义务的业务相关人或者合法受让人、使用人在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泄露该技术秘密;非经技术秘密合法拥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泄露或者公开企业技术秘密。
承担保密义务的业务相关人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二) 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 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是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六条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协议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犯企业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并承担被侵害企业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害企业的经济损失。
技术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应当综合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技术秘密转让或者许可费用、市场份额减少等因素确定。技术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无法计算的,以侵权人的经营额作为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并处经营额等额罚款,没有经营额或者经营额难以确定的,根据情节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未经技术秘密合法拥有人书面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书面同意,在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
(三)明知他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本企业任职,仍然招用该人的。
第三十二条 以欺诈、盗窃、利诱、胁迫、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前条所列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并加以披露、使用或者转让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资料和设备,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明知或者应知是违约披露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受让、使用或者再向他人披露该技术秘密的,其转让协议无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封存与技术秘密有关的设备和资料,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违反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受损害的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
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或者技术秘密得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依据应当知道该技术秘密是非法转让或者违约披露的,赔偿责任由非法出让人或者、违约披露人承担。
技术秘密受让人或者技术秘密得悉人获悉属非法转让或者违约披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守秘密。技术秘密受让人或者技术秘密得悉人所遭受的损失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费用,可以向非法出让人或者、违约披露人追偿;无法追偿的,由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与技术秘密受让人或者技术秘密得悉人合理分担。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书面同意,技术秘密受让人或者技术秘密得悉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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