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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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庭作证委托书需要满足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址等。
二、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被委托人的姓名、职业、地址、电话号码等。
三、委托事项:在法庭中为委托人出庭作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据、陈述事实、发言等。
四、委托期限:指定时间范围,比如从收到本委托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或者直至本案结束为止等。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1、委托人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2、被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庭作证,并尽职尽责地完成本次委托;3、双方应当遵守本次委托书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其他约定:可以根据情况约定其他条款,以便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七、签字确认:双方均应在本委托书的末尾签字确认,以示双方的真实意愿。
一、证人出庭申请的内容
1. 申请人:指明申请方;
2. 被申请人:指明被申请方;
3. 申请事项:具体说明证人出庭申请的目的;
4. 理由:简要陈述申请人对申请的理由及证据;
5. 证人:指明证人姓名、住址、性别、职业等;
6. 证据:提供所需的证据,例如通信证据、文件证据、目击证据等;
7. 人:指明申请方派出的人;
8. 申请日期:指明申请日期。
二、证人出庭申请的注意事项
1. 准确无误地填写申请书;
2. 证据要真实可靠;
3. 按规定按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4. 按规定办理好申请手续;
5. 在审理过程中要全程参与,不要擅自离开,防止影响审理效率;
6. 如有变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 关注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律师出庭作证委托书的写法:
1. 委托方须明确表明:委托方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 委托的事项:清楚明确地表明有关诉讼的具体事项以及律师需要向法院作证的内容。
3. 签字确认:委托方与受托方须加盖公章,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形式确认本委托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有效的律师出庭作证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几点:
1. 诉讼方:清楚明确地标明委托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地址、。
2. 诉讼事项:清楚明确地表明有关诉讼的具体事项,以及律师需要在法院出庭作证的内容。
3. 时间:该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以及律师出庭作证的时间。
4. 履行方式:规定受托方的具体行为,以及接受委托方的指令,并在法院出庭作证的具体履行方式。
5. 签字确认:受托方与委托方须加盖公章,以签字或者盖章的形式确认本委托书的真实有效性。
申请人:
请求事项:
1、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原告(被告)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需要本案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本案主要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望准许。
此致
法院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附:
1、证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证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证人证言是证明案件事实额重要证据,但申请证人出庭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证据规定》等法规对证人出庭做成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普通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
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因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对于简易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较为宽松,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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