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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其他条款怎么写(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有效吗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16 1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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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伙关系的起始日期:本合伙企业自双方签署本合伙协议之日起正式成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以合法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预期的利润。

合伙企业其他条款怎么写(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有效吗怎么写)

1、合伙关系的起始日期:本合伙企业自双方签署本合伙协议之日起正式成立。

2、合伙企业的目的: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以合法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预期的利润。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应当尽到应尽的义务,如履行合伙企业的管理职责,向合伙企业出资,遵守合伙企业的章程等。

4、出资比例:双方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

5、分配比例:双方应根据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协商一致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6、合伙人退出:合伙人可以在遵守本合伙协议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企业。

7、协议的修改:双方可以在合伙企业发展过程中,修改本合伙协议,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8、争议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伙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司法解决。

企业修改协议合伙应包括的条款:

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是指当合伙企业的成员之间发生了分歧,其中一方决定退出合伙企业时,双方签订的解除合伙企业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退伙协议在有效的情况下,是双方形成合意的行为,有着法律效力的文件。

退伙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资金总额、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出资额等信息;解除合伙企业关系的原因;根据《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解除合伙企业关系的具体事宜,如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终止的具体日期、财产的处理、出资的返还及税费的处理等;双方签字日期和签字确认;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修改协议合伙注意事项:

合伙企业退伙协议是指当合伙企业的成员之间发生了分歧,其中一方决定退出合伙企业时,双方签订的解除合伙企业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退伙协议在有效的情况下,是双方形成合意的行为,有着法律效力的文件。

退伙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资金总额、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出资额等信息;解除合伙企业关系的原因;根据《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解除合伙企业关系的具体事宜,如退出合伙企业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终止的具体日期、财产的处理、出资的返还及税费的处理等;双方签字日期和签字确认;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示例

依据《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______万元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____ ;

合伙人住所:_______ ;

出资方式:________ 计____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____ ;

合伙人住所:_______ ;

出资方式:________ 计____万元。

(三)合伙人于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合伙人签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扩展:知名合伙企业全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是“ 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

1、公司地址(包括注册的办事处)

1、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合伙企业以及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地址是 ,或者是由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其他地点,但是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地将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公司地址的变更告知有限合伙人。

2、 有限合伙企业经注册的办事处。合伙企业在 拥有一个经注册的办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变更注册的办事处和代表处。

2、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预备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及上市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具体包括这些公司的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权工具等,投资对象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商业联合体(下文总称“投资对象”),合伙企业亦可从事普通合伙人认为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或促进合伙企业的权益所必需的某些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附加事物(例如,进行临时投资)。为了达此目的,合伙企业有权采取任何的、必需的、合适的行动,按照本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行使这些权利。

3、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有限合伙人需要按照本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的要求履行义务。有限合伙人需要履行提供投资资本的义务。除此以外,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同或其他的义务以及合伙企业的任何损失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人的准入

1、最初交割。最初交割(“最初交割”)将于 年 月 日或在此之前进行,届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人对任何平行基金的总承诺金额至少达到 亿元(“最初交割日”)。在最初交割日,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已被代表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认可,并且将此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为了对先于“最初交割日”的“投资对象”提供资金,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决定,隶属于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方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之前先行为该合伙企业提供资本进行投资。

2、 随后交割。普通合伙人可以在“最初交割日”的随后一次或多次交割中同意吸收其他的有限合伙人,允许在“最初交割日”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增加他的投资额(承诺额),或者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投资额(承诺额)(“随后交割”);随后交割只可以在“最初交割日”开始后的 个月内进行(这一时期的最后一天称为“最终随后交割日”)。每个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档案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览表中列出(“一览表”),并受到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3、 在“最初交割日”之前的对投资对象的投资。在“最初交割日”之前,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普通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判断力可以其自己的或其关联资本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在某种程度上亦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他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或购买有限合伙人所有或部分的权益而成为其受让人,在此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方面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进行。

6、平行基金

除非普通合伙人认为设立平行基金并不恰当,或平行基金并不按照比例分摊费用(包括组织费用),否则,在“最终随后交割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普通合伙人可以创建一个或多个国内的或国外的合伙企业或实体与本合伙企业同时进行投资(“平行基金”),根据税法、合伙协议等法定文件的约束,“平行基金”将与本合伙企业一样,依据相同的条件,同时按照比例(以可获得的资本为基础)进行对投资对象的投资。但是,在“最终随后交割日”建立的平行基金均被视为“竞争基金”,“竞争基金”的建立将以条款ⅲ——投资和投资机会中的条款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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