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师(认证律师)
合同666特邀用户:蒋律师,总共发布文章35篇。
1. 签约双方:本协议由干洗店(以下简称“卖方”)和客户(以下简称“买方”)共同签署;
2. 合同内容:买方委托卖方洗涤买方的衣物,根据买方提供的要求和费用标准进行洗涤;
3. 费用: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买方的洗涤费用,即每件洗涤衣物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
4. 时间:双方约定买方衣物洗涤的完成时间,根据买方提供的要求和费用标准进行确定;
5. 服务质量:卖方委托的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洗涤后的衣物应保持原样,如有损坏,由卖方承担责任;
6. 送货:卖方应按照买方提供的要求和地址及时将洗涤好的衣物进行送货;
7. 其他:如果双方就本协议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服务内容:
1. 我们的干洗店提供的服务包括:洗衣服务、熨烫服务、水洗服务、染色服务、皮革护理服务、护理服务、保养服务等。
2. 我们将提供专业、安全可靠的服务,以及各种优惠政策和特殊优惠服务。
二、服务时间:
1. 我们的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晚上10点,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每天休息一小时,不提供周日服务。
2. 非正常营业时间,我们将提前通知客户,且不累计营业时间。
三、:
1. 我们提供标准价格,所有价格均含税费。
2. 如有折扣,我们将在服务前提前通知客户,折扣数额需按照原价计算。
3. 非标准服务,如染色、皮革护理等,价格会有所不同,请客户提前咨询。
四、支付方式:
1. 我们提供现金支付和刷卡支付。
2. 为了确保安全,请正确使用收款机,避免发生财物损失。
3. 如果使用刷卡支付,请核对收款机上显示的金额是否正确。
五、投诉与建议:
1. 我们非常重视客户的投诉和建议,如果客户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请及时联系我们。
2. 我们将尽快处理客户的投诉或建议,尽可能满足客户的要求。
干洗店代收衣服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1. 乙方(干洗店)必须将甲方(客户)提供的衣服经过质量检测后,在24小时内准备好并交付给甲方。
2. 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衣服做出精细、质量优良的清洗,不得有任何破损等情况发生。
3. 如遇甲方提供的衣服有任何破损,乙方有义务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4. 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任何问题均需及时解决。
5. 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洗,则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6.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有效,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甲方(洗衣业者):
住所:
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乙方(顾客):
住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开立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载明洗衣业者名称、电话、地址,并交付顾客保管。
顾客遗失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时,应立即通知洗衣业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领的,洗衣业者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顾客未提示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或委托第三人代领衣物的,洗衣业者可请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并请求签收。
前款情形,顾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应释明衣物送洗的事实。
取衣凭单或其他收据无法辨认的,该洗衣凭单无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无效,其权利义务依涂改前的内容定。
第二条 送洗衣物的检查与点收
顾客在送洗衣物前,应先检查该衣物有无特殊渍、裂缝、纽扣松动或其他因洗涤而可能毁损衣物的情形。经检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业者时应一并告知。顾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损害发生或扩大的,洗衣业者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发现衣物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应立即告知顾客,并记载于洗衣凭单或其他收据。其怠于告知致使发生损害的,不得以顾客于告知的情形,主张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顾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应自行检查衣物内有无货币或其他物品,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内发现上述物品的,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还。
洗衣业者违反前款义务致使损害产生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顾客怠于检查的,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三条 洗涤标示与洗涤方式
洗衣业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时,应检查有无洗涤标示。
送洗衣物有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该标示洗涤衣物。
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洗衣业者应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因洗涤标示不正确,或依顾客指示的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例如损坏、缩水、变形、变色、移染、渍、毛、脱线、勾纱、里衬剥离、配件剥离、硬化等情形者)或灭失的,洗衣业者不负责任。但洗衣业者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除外。
第四条 衣物不能返还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因可归责于洗衣业者的事由,致遗失、被窃、失火、灭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还的,顾客或洗衣业者能以或其他单据证明送洗衣物的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依折旧及其他因素计算。无或其他单据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一、于保管期间内:依洗衣价的 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币(下同) 元整(小写: )为限。
二、逾保管期间:依洗衣价的 倍赔偿,但最高赔偿限额以 元整(小写: )为限。
上述所定保管期间,依第八条约定确定。
三、顾客与洗衣业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损害预定赔偿数额,其预定数额逾 元者,洗衣业者可加收洗衣费用。
四、洗衣业者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赔偿后,发现送洗衣物的,应立即通知顾客。顾客可于通知到达后 日内,无息返还其所受领的赔偿金额后请求返还送洗衣物。
五、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顾客不得请求恢复原状。
六、洗衣价为折扣价的,仍依无折扣价计算上述赔偿数额。
第五条 衣物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送洗衣物发生毁损的,洗衣业者应赔偿其减损的价值,减损价值的数额依当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规定确定其赔偿数额:
洗衣业者明知洗涤标示不正确或明知顾客指示洗涤方式不当而未告知,依第三条第四款但书规定应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 倍为限。其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洗涤标示不正确的,以不超过洗衣价的 倍为限。
洗衣业者未遵照洗涤标示或未依约定方式洗涤,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 倍为限。
送洗衣物无洗涤标示,而洗衣业者未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定其洗涤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毁损的,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洗衣价的 倍为限,其因其他过失致使产生毁损的,亦同。
顾客送洗的衣物价值特别昂贵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可另与洗衣业者约定该衣物因洗涤或保管的过失致使毁损时的赔偿数额。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洗衣价格以折扣价计算的,其赔偿数额应以无折扣价计算,但其赔偿数额以不超过重置价格为限。
第六条 重大毁损拟制为灭失的约定
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的,视为第四条规定的灭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毁损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严重缩水、变形或其他严重毁损情形,致使不适合顾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变色或其他严重丧失美观的情形,致顾客不愿穿着的。
4、送洗衣物严重毁损致未能达到原设计功能者。
送洗衣物毁损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实际已丧失衣物的穿着功能,与灭失无异,应视同衣物灭失,由洗衣业者负灭失时赔偿责任。
当事人就毁损程度是否重大发生争议时,为求公允,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予以鉴定,以确定衣物的毁损状态。
第七条 送洗衣物毁损时的返还
洗衣业者已依第五条规定赔偿的,顾客仍可请求返还送洗的衣物。
第八条 洗衣业者的交付、保管义务
洗衣业者应在约定期间内完成洗涤工作,以备顾客领取;未约定期间的,应在收受送洗衣物后 日内完成之。
洗衣业者超过前款规定期间 日,仍未完成洗涤工作者,洗衣费用应予减半。顾客未在第一款规定期间届满后领取衣物的,洗衣业者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费保管 个月。
第九条 顾客的取回义务
顾客应在前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内取回衣物。
顾客超过前条免费保管期间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业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费用 数额计收保管的必要费用,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保管 个月时的保管费用总额。
前条第三款情形,洗衣业者并可定 个月的期限,通知顾客,声明如不在期限内清偿,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偿。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 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本人现在急需不过来转让干洗店,设备全传价格便宜,有固定客源地方周围都是年轻人平时业绩还是非常乐观的,可以把客源转让给接手人不收取转让费用,有意者进店免谈可以把本人积累的经验交给你,此路段人员比较多平时一个人也可以忙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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