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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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 本合同由乙方(单位)与甲方(院子绿化种植商)签订,本合同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依法具有效力。
2. 双方同意,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信息,不得以任
式向外透露,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相关方承担。二、合同主要内容
1. 乙方委托甲方进行院子绿化种植工作,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的质量标准,按时完成院子绿化种植工作。
2. 乙方承诺提供绿化种植使用的材料,甲方承诺按期提供院子绿化种植服务,且保证种植质量,甲方应保证种植后的花草树木能够正常生长。
3. 甲方在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基础上,提供院子绿化种植服务,乙方承诺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用。
三、质量标准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质量标准,种植质量达到乙方提出的要求,种植后的花草树木能够正常生长。
2. 甲方应当对服务质量负责,不得损坏乙方提供的材料,若因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造成乙方损失,甲方需承担责任。
四、结算方式
1. 甲方提供的院子绿化种植服务,乙方承诺支付甲方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双方协商,若有纠纷,可提请仲裁。
2. 双方若发生纠纷,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执行,至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
厂区绿化苗木收购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收购内容,包括苗木的品种、数量等。
三、收购价格,包括总价格或按每株价格收购。
四、交货时间,包括双方约定的收购苗木的时间。
五、交货地点,包括双方约定的收购苗木的地点。
六、违约责任,包括一方未能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苗木的赔偿责任等。
七、争议的解决,包括协议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何解决等。
八、协议期限,包括协议开始生效的日期及终止日期。
九、其他,包括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1、园林合同的主体: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地址等信息。
2、园林工程内容:合同应详细描述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内容,以便双方之间的统一理解。
3、履行期限: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履行期限,以便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4、资金安排: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资金安排,如付款方式、付款期间和金额等。
5、质量标准:合同应明确质量标准,以便双方协商解决质量问题。
6、安全要求:合同应明确安全要求,以保障施工过程中双方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7、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以便双方共同负责遵守合同。
8、争议解决: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以便双方协商解决争议。
9、其他事项:合同还应该明确其他合同条款,包括双方的保密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等。
甲方 :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高质量完成20__年全县园林绿化工程,确保苗木质量,依照《中华共和国民法典》、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种苗管理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苗木品种、要求、数量、价格、金额。
二、乙方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负责苗木的起苗、包装,并按甲方要求运输至栽植地点,由甲方负责验收,并开具相应的苗木收据。对达不到要求的苗木,甲方有权拒绝收苗。
三、甲方要给乙方明确提出起苗时间,提前1天通知乙方。
四、乙方必须提供苗木“一签两证” ,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提供方便,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 :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 :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于1999.07.02 颁布。主旨在于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令第311号修订。
基本信息
实施时间
1999.07.02
颁布单位
山东省
修订时间
2018年1月24日
修改决定
山东省令 第311号
《山东省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央、《关于印发〈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规章进行清理,省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令第104号)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五)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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