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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维修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花园绿化养护委托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1-24 0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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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绿化养护维修协议书的内容:协议双方:甲方为委托方,乙方是承接养护维修工作的公司。

绿化养护维修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花园绿化养护委托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一、绿化养护维修协议书的内容:

1. 协议双方:甲方为委托方,乙方是承接养护维修工作的公司。

2. 绿化养护维修项目的类型、范围及期限:详细说明要进行养护维修的类型、范围及工作时间,以及具体的条款。

3. 承接方的义务:对于项目的养护维修,承接方应遵守合同条款,负责采取预防性、保养性之措施,并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

4. 费用:根据工作内容及完成情况,甲方应按照乙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费用。

5. 风险: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使用毒性或者危害环境的物质,并负责风险的承担。

6. 争议的解决: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

7. 本协议的生效及变更: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为有效,一旦发生变更,应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

二、绿化养护维修协议书的有效性:

1. 合法性:本协议必须符合中华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 完整性:本协议应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延期、争议解决等内容,方可有效。

3. 确定性:本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到绿化养护维修的类型、范围及期限,以及费用的支付和风险的承担等。

4. 可执行性:本协议应有足够的法律效力,以保证甲乙双方遵守协议,并能按照协议的规定执行。

养护协议书园林绿化应包括的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二、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花园进行绿化养护工作,具体包括:

1. 植物的施肥和浇水;

2. 对花园中的草坪修剪;

3. 对植物的除草、除虫和杀菌;

4. 对花园中的植物进行修剪、修整和繁殖;

5. 对花园中的路面、沟渠、池塘和环境整治等。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为: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四、服务报酬

1. 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服务报价表支付乙方服务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

2. 如果甲方出现拖欠情况,按期付款的期限加上5个工作日自动变成拖欠支付,则乙方有权按照甲方拖欠金额的3%收取拖欠服务费;

3. 如果发生法律纠纷,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费用。

五、履行义务

1. 甲方有权在乙方服务期间随时视察花园的绿化养护情况;

2. 乙方有义务按期完成花园的绿化养护工作;

3. 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服务工作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对花园的植物的死亡或其他损失,乙方应尽快恢复损失。

六、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报酬,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2. 如果乙方未按期完成花园的绿化养护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服务报价表支付50%的违约金;

3. 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七、其他

养护协议书园林绿化必要条款:

园林树木的养护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等。

二、园林树木的具体信息:需要养护的园林树木的种类、数量、细节等。

三、养护工作的时间和要求: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树木,养护工作的时间及频率要求,以及养护的具体内容。

四、费用相关条款:养护费用的单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五、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中约定完成养护工作或者拖欠费用,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条款:若发生争议,应秉持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解决。

七、其他条款: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保密等。

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园林绿化养护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依据当地有关规定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制定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养护时间

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开始,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结束,养护期 ________个月,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如养护期超过12个月,合同再行商议。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乙方绿化养护的水源,水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如有与人发生过节、纠纷,必要时甲方应派员协调处理。

(二)乙方责任

1、承包养护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操作规程及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合理组织,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

2、绿化设施及主要养护内容

(1)修剪:根据各类植物的生长特点、立地环境、景观要求,按照操作规程适时进行。

(2)施肥:根据各类植物的生长特点及植物对肥料的需要,要求年施X不得少于2次以上,新种植物视生长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施肥,以保持各类植物的生长旺盛达到一定景观效果。

(3)除草:各类绿地、树穴、绿带要结合松土及时清理各类杂草。

(4)抹芽:主要用于乔木、大型灌木,对不定芽要及时清除,以保持树木骨架清晰,促使生长形态美观,营养集中。

(5)病虫害防治:病虫害防治是园林植物养护中较为重要的手段和内容,要根据各类植物的寄生对象及时做好预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6)抗旱、抗台、抗涝:旱季及新种植物要及时进行灌溉,防止植物因脱水而造成枯死。台汛期间要做好加固、排涝抢险工作,防止植物受损。

3、承包期限内,本合同养护项目设施量发生减少及毁损的,乙方应及时补齐或修复。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保证本合同养护项目设施量完好无损。未完好的,由乙方负责补齐或修复。

4、乙方绿化养护所有使用的园林机具、施用的肥料和喷施的农药全部由乙方提供,修剪的废料由乙方及时运出场区外自行处理。

5、乙方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不出安全责任事故。养护期间,养护工人由于操作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四、养护价格与结算方式

养护价格:共计币 ,甲方应每四个月付一次,共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本合同价的30%;第二次付本合同价的30%;余款待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付清。

五、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养护期结束止。

六、附件:_______________

《绿化养护工作要求及检查验收标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日

扩展:山东省园林绿化条例?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9年7月2日山东省令第1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令第31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 城市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城市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取土;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1]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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