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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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是一种可以有效地分配家庭成员间征收补偿款的文件,它可以有效防止冲突、纠纷和法律纠纷。写作家庭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时,需要明确涉及的家庭成员、申请补偿款的原因、补偿款的金额以及如何将补偿款分配给家庭成员等具体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期限等。最后,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在发生争端时作为有效的证据。
家庭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是一种可以有效地分配家庭成员间征收补偿款的文件,它可以有效防止冲突、纠纷和法律纠纷。写作家庭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时,需要明确涉及的家庭成员、申请补偿款的原因、补偿款的金额以及如何将补偿款分配给家庭成员等具体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期限等。最后,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在发生争端时作为有效的证据。
一、动迁家庭协议的内容:
1、动迁家庭双方所有成员的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
2、动迁家庭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及住房情况,包括房屋面积、位置及归属权的明确。
3、在动迁过程中,双方负责的相关费用(如运输费、搬家费、装修费等)的明确分配。
4、双方就家庭的日常生活安排、出行安排、财务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协议。
5、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条款,如维护家庭和谐、加强家庭教育等。
二、动迁家庭协议的有效性:
1、签订动迁家庭协议的双方均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故双方应当真实、诚信的签订此协议。
2、动迁家庭协议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成立,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订立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
3、动迁家庭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以示协议有效。
4、动迁家庭协议应当遵守有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内容。
5、动迁家庭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有义务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协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陈_、陈_为座落 石山堡村一组东边袁湾24号和石山堡新街37号的两套房屋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石山堡村一组东边袁湾24为陈_现在居住用房,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为陈_,该房屋以后有任何变动均与陈_夫妇及陈_夫妇无关。
二、石山堡新街37号为陈_现在居住用房,其土地使用登记为陈_,该房屋以后有任何变动均与陈_夫妇及陈_夫妇无关。
三、本协议所属房屋,经陈_夫妇、陈_夫妇协商一致,石山堡村一组东边袁湾24号房屋归陈_使用、居住,其所有权归陈_所有,与陈_无关;石山堡新街37号房屋归陈_使用、居住,其所有权归陈_所有,与陈_无关。
四、陈_、陈_的父母已无任何经济来源,也没有能力替任何一方还清债务,各自的债务由自己归还,与对方及父母无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见证方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
签字:签字: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再婚家庭遗产继承法分配比例是怎样的?
再婚家庭遗产分配比例是一样的,也即对于再婚后的配偶、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死者的亲生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离婚后再婚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此时对于再婚家庭对方带来的孩子,若是没与签亲属关系的长辈支付其生活费、教育费等,日常生活之中也会经常关心孩子,那么此时扶养关系就形成了。在继父母死亡之后,是有遗产的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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