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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怎么写(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怎么写的)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5-12 00: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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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本保险不承担任何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而支付赔偿。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怎么写(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怎么写的)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

1、本保险不承担任何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而支付赔偿:

(1)团体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伤害;

(2)被保险人参加、醉酒或使用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3)被保险人参加极限运动、竞技比赛、武术比赛、民间比赛等活动所造成的伤害;

(4)被保险人在企业、学校等机构参加的集体活动中所受的伤害;

(5)被保险人参加军事训练或服役所造成的伤害;

(6)被保险人患有不明原因的疾病或性病所造成的伤害;

(7)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免责情形;

(8)被保险人参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9)核灾难、风险、战争风险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伤害。

2、本免赔条款的解释权归本保险公司所有。

伤害保险合同团体意外应包括的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本免赔条款中所称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而引起的损失。

2、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患有结核病、心脏病、精神病、中毒、癌症等慢性病;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

(3)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患有的疾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5)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

(6)被保险人醉酒或吸食;

(7)被保险人参加激烈运动;

(8)被保险人参加危险活动,如跳伞、潜水、攀岩等;

(9)被保险人参加战争、武装冲突、或恐怖活动;

(10)被保险人参与、或从事其他犯罪活动;

(11)被保险人从事飞行活动;

(12)被保险人感染病毒、患有病;

(13)被保险人因受孕、妊娠、分娩或流产而导致的任何损害;

(14)被保险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罪释放或入狱;

(15)被保险人参与暴力犯罪活动或其他恶性犯罪活动;

(16)被保险人参加比赛或竞赛中受伤;

(17)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治疗;

(18)被保险人在一年内连续投保两次以上;

(19)被保险人未遵守保险公司关于

伤害保险合同团体意外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定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每一份保单中指定的免赔率或免赔金额。

二、解释

1、免赔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为减少保险金额,指定的投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承担部分赔偿费用的比例。

2、免赔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为减少保险金额,指定的投保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承担的部分赔偿费用的最低金额。

三、应用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免赔条款应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便投保人和受益人了解具体的免赔率和免赔金额,并且免赔条款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批准,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予以执行。

2、免赔条款应明确规定免赔率或免赔金额,免赔率可以是0%、10%、20%等,免赔金额可以是1000元、2000元等,以便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受益人可以按照免赔条款进行赔偿。

新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样本范本示例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格外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其次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需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 8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 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病(aids)或感染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 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当前第1页123

第十条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商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急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急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急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商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终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削减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 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商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削减时,保险人 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削减的被保险人属 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削减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 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担当。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拖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丢失或事故性质、缘由无法认定时,应担当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商定,不包括因不行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准时供应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供应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供应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人,应供应授权托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别缘由不能供应上述证明的,应供应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

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准时做出核定。对属 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 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 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 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当前第2页123

第十八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恳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毁灭。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争议处理 其次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共和国法院起诉。其他事项 其次十一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供应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其次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商定,可以采纳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全都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其次十三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共和国法律。其次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诞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意外损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大事为挺直且单独的缘由致使身体受到的损害。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终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商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商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病(aids)或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觉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病毒感染。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 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潜水:指以帮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水道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竞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用法器械的对抗性竞赛。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损害的危急,而有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别技能。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123

扩展:意外伤害保险期限?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期3年或5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即投保人)投保,被保险人通常为一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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