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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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 饮用水指的是经过管道或其他设备供应的,可直接饮用的水。
2、 安全责任条款是指有关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内容:
1、 承诺保障饮用水安全:供应者有义务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 供应者无权添加任何未经消费者同意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添加剂、防腐剂、清洁剂、着色剂等。
3、 确保水质达标:饮用水的质量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并及时报告给当地门。
4、 报告水质异常:发现水质异常时,供应者有义务及时通知消费者,并采取必要措施来解决问题。
5、 维护消费者权利:供应者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障消费者在使用饮用水过程中的合法利益。
6、 承办供水责任:供应者有义务承办供水的责任,当发生责任事故时,供应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总结:
本文就饮用水安全责任条款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阐述,包括:承诺保障饮用水安全、禁止添加未经消费者同意的物质、确保水质达标、报告水质异常、维护消费者权利、承办供水责任等,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饮用水责任条款
一、定义
1.1 “饮用水”,是指任何符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人饮用的清洁有机水,可能含有极少量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
2.责任
2.1 供应商负责保证饮用水按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并保证饮用水的质量。
2.2 供应商对饮用水及其成分负责,如果消费者因饮用水或其成分引起的任何医疗或其他责任,供应商将承担全部责任。
2.3 供应商负责保证饮用水的安全性,如果饮用水中含有有害物质,供应商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消费者安全。
2.4 供应商应提供有关饮用水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水的来源、成分、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等。
2.5 供应商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合理的饮用水报价,并且在提供服务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3. 合同终止
3.1 如果消费者违反上述条款,供应商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同时要求消费者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饮用水责任条款:
1. 供应方承诺提供干净卫生、无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2. 供应方确保提供的饮用水不含有有毒物质或细菌;
3. 如果饮用水的质量不符合规定,供应方有义务协助消费者进行处理;
4. 消费者对于使用饮用水造成的健康损害,供应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5. 供应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进饮用水的质量,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双方应当遵守《中华共和国水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7. 上述条款一经签署,即为本协议的不可撤销部分,双方均有义务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的标的
1、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及金额:
本合同所确定的产品为甲方自产的_________________系列产品,具体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及金额以甲方的价格表(附件1(略))或甲方发货清单为准。
2、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贴合甲方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3、产品的包装均以甲方出厂标准,包装物甲方不予以回收,不另计价。
4、本合同确定的计量单位为件,规格见包装上的提示或报价表标注。
第二条交货、验收方式
1、甲方实行含税出厂价。
2、乙方收到产品后应及时验收,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三天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交货运原件,以便协助解决。否则甲方视为乙方以按要求收货。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向乙方供给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
2、甲方有及时、准确的向乙方供给产品相关资料和证件的义务。
3、乙方在保质期内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经查证后,属甲方职责的,甲方有无偿调换、退货的义务(乙方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供给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年销售任务为________万元,每月最低________万元。乙方在销售期间应按月、季度的销售计划进货。如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的80%或全年未完成销售任务的80%,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无论是乙方放下还是甲方取缔其经销权,乙方应无条件保证甲方产品的可持续稳定发展以及配合甲方做好渠道、市场的交接工作。
3、乙方承诺在甲方产品到达乙方仓库1月内建立完善的甲方产品销售体系。
4、乙方享有甲方供给的促销商品等支持的权利。
5、甲方供给不超过生产日期60天的产品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6、乙方有职责配合甲方业务代表不定期到乙方查询经营及库存情景。
7、乙方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甲方供给的价格销售和跨区销售、否则取消所有返利,并取消销售甲方产品的资格。
第五条销售要求及销售政策
1、为保证甲、乙双方经营利益和有效销售甲方的产品,甲方供给_______元币作为诚信铺底金,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必须将诚信铺底金全额支付给甲方。
2、乙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销售系列产品________万元。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内完成销售任务________万元,甲方按销售额的_______返利给乙方。
5、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内完成销售任务________万元以上,甲方按销售额的________返利给乙方。
6、合同有效期内销售额在________万元以下则无返利。
7、所有返利都必须是在合同期满且货款结清后的次月甲方以产品兑现给乙方。
1、甲方产品的价格以甲方盖公章的附件1为准,甲方视成本及市场原材料变化有权更改供应价格,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新价格调整前已付款则无论甲方价格做任何调整本批货以原供价为准。
2、结算方式:先款后货,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5日内按乙方指定地点将货物发出。
3、付款方式:由乙方将货款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不得将现金交与甲方业务人员,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之争议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经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双方必须书面为之;
3、甲方业务代表未经甲方书面传真确认,不得向乙方借取货物或现金,不得行使超出合同范围之外的权力,由此引发的一切职责甲方不予承担。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7、补充条款。
甲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防止饮用水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中式供水(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农村简易自来水供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供水的设备及用品,也适用于供水的场所、设施和环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卫生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开展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条 市和区、县应当将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政管理、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问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对饮用水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给饮用:
(一)混有异物,出现异色、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疾病的;
(四)与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要求的供水设施及用品直接接触的;
(五)未经卫生检验的;
(六)因防病等特殊需要,经市或者区、县批准停止供水的。
第七条 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三)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
(四)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六)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九)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染水质;
(十)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第八条 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是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行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
第十一条 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育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且生知讽培训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农村简易自来水,由乡、镇确定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卫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定期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按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直接从事供水、行水和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健康检查由市卫生行政部问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利用新材料制作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销售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上述设备及用品。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的任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了解情况,领取必要的资料,对供水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和采样检验。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饮用水进行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饮用水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染责任单位和收治病人的医疗单位,除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饮用水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染责任单位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并责令进行情洗、消毒;
(三)责令控制、排除染源;
(四)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停止供水期间由染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解决临时供水;停止城镇公共供水必须报市或者区、县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井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者未经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卫生维护工作的;
(二)发生饮用水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染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和设备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和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扩建、改建供水设施的工程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竣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擅自供水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复验,从事供水的或者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
(三)供水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供给禁止供给饮用的水的;
(四)造成饮用水染的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染责任单位对卫生行政部门所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拒不执行的;
(五)未按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利用新材料制作的供水设备及用品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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