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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变更条款怎么写(环境管理方案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9-04 04: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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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环境管理体系变更条款本公司自行解释和修改本环境管理体系的所有内容,并不需要进行任何通知或协议。

环境管理体系变更条款怎么写(环境管理方案条款怎么写)

环境管理体系变更条款

1、本公司自行解释和修改本环境管理体系的所有内容,并不需要进行任何通知或协议。

2、本公司发布的新版本环境管理体系将自动取代之前的版本,且在新版本发布后立即生效。

3、用户应当遵守本环境管理体系,不得违反本环境管理体系的规定,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者取消用户使用本公司的服务。

4、本公司对本环境管理体系拥有最终解释权。

协议书环境管理必要条款:

1. 负责环境管理的职责:所有相关部门(如生产、采购、物流、销售、技术、安全、行政等)都必须负责实施本环境管理方案。

2. 环境管理目标:本环境管理方案的目标是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危害,并确保公司合规性。

3. 法规遵循:我们将遵守所有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家法规,包括《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4. 监督体系:建立一套有效的环境管理监督体系,通过定期的内部审计和环境检测,以及外部环评等,确保环境管理及时有效地实施。

5. 员工培训:制定和实施一套员工培训制度,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熟悉并正确理解环境管理方案,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以达成环境目标。

6. 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如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建立废物回收系统,开展节能减排,限制染排放等。

7. 环境管理报告:定期报告环境管理情况,及时反馈环境管理成果,以便管理者对本环境管理方案成效作出评估。

8. 审核要求:定期审核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定期督促执行,以确保本环境管理方案的有效性。

协议书环境管理应包括的条款:

环境管理方案条款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目标:明确环境管理方案的目标,包括降低环境影响、降低能耗、减少废弃物等。

2. 方法:列出具体措施,如提高工厂运营效率,采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废气排放标准等。

3. 责任:明确各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以确保落实环境管理方案中的措施。

4. 报告:定义环境管理方案的报告要求,以及应对环境问题的应急预案。

5. 审核: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环境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定期更新环境管理方案的内容。

项目环境管理方案范本示例

四、保证环境措施

加强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实现绿色施工,做到和谐健康发展,争取本工地被评为《北京市文明施工现场》,是本工程的管理目标

(一)、文明施工现场的管理

1、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本工程将始终严格按照市建委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并确保本工程施工现场达到北京市文明工地要求。

2、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工程定要抓好项目文化建设,规范场容、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创造文明有序生产条件,减少对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3、现场地文明施工管理的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作到围档、大门、标牌标准化、材料码放整齐,按施工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集中码放,安全设规范化、生活设施整洁化、职工行为文明化、工作生活秩序化。

(2)施工要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施工不扰民、现场不扬尘、运输无遺洒、垃圾不乱倒,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4、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控制要点

(1)施工现场出入口要标有企业名称,主要出入口明显处要设置工程楖况牌,大门要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等制度。

(2)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现场出入口要设置门卫室。

(3)施工现场的场容管理要建立在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安排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项目经理部要根据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总平图、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进行所负责区域的施工平面规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

(4)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密目式安全网与围档、模具、施工临时道路、各种管线、施工材料制品堆放场及仓库、土方及建筑垃圾堆放区、变电配间、消防栓、警卫室、现场的办公、生产和临时设施等的布置,要符合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

(5)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要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选址合理,要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控制在建工程内严禁住人。

(6)施工现场的生活区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设施等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要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7)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渠系统,要保持场地道路的干燥坚实,泥浆和水未经处不得直接排放,施工场地要作硬化。

(8)施工现场要建立现场防火制度和火灾应急响应机制,落实防火措施,要配备防火器材。

(9)施工现场要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制度。

(10)施工现场设置宣传栏、报刊栏,悬挂安全标语和安全警示标志

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宣传。

(11)施工现场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现场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好治安防范措施,避免失盗事件的扰民事件的发生。

5、施工现场场容的管理

本工程按市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和管理,认真执行市及公司有关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1)现场围墙高度不小于2.5m,大门和门柱高度不小于3.0m。围墙的表面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处理,使用我企业形象识别规范规定的颜色和图案,并且对围墙和大门的表面做定期的修补和维护。

(2)在现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北京市建委规定的“五版、一图”,名称牌采用钢质,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工程概况、主要参建单位名称、负责人和企业标志等说明。施工期间对现场名称牌要经常维护直至竣工时拆除。

(3)对进场的工人要经常性地、进行施工现场文明管理知识教育及培训。

(4)保持场容有序,现场机具、材料码放和临设布置要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图放置,不乱堆乱放,乱挪用。现场每月进行一次文明施工的综合检查,月评、季评、年评,有奖有罚,促进安全文明施工。

(5)现场保持清洁,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施工楼层或区域设立足够尺寸的垃圾箱,定期将垃圾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对离场垃圾和所

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染的处理。现场、生活区卫生每天打扫一次,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和垃圾。

(6)现场材料、构件、辅料等按平面图或指定地点码放,按规格、品种分类码放,摆放高度符合安全要求。

(7)现场机械和机动车严禁乱放,定期对机械维修保养,做到整洁无故障。

(8)现场临时用电保证安全,线路敷设符合安全规定,各类配电箱的开关、电闸箱设置合理,箱内电器完好无损。

(9)现场操作认真执行操作工艺,不违反操作规程,不野蛮施工。

(10)现场厕所采用水冲式,墙壁、屋顶门窗严密整齐,专人保洁,定期喷洒药物。

6、防止扰民和民扰的管理

施工过程中重点要解决好对此部位的扰民和民扰工作。

(1)成立以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班子,班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经常开展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干扰,提前走访附近单位、机构、居民,就扰民问题征求各方面意见及建议,取得谅解做好让各方满意的安排。

(2)入场前,对周围市政设施作详细调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排工地水排放管道的位置。

(3)机械均按有关噪声控制要求安装消音降噪设备,振捣器采用低噪音振捣器,电锯按照的有关噪声控制要求严格密封,安装消音降噪设备。加强对人员的环保知识教育,严格控制人为噪声,最

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4)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对施工人员加强文明施工教育,22:00~6:00不进行施工,控制噪声染。

7、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维护管理

(1)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用明显的标志标定所有现场内和毗邻现场的己有排水口、水管、电缆沟、市政服务设施的总管、电信电缆和光缆、高架电缆和树木等,并作好相应的保护和维护。

(2)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受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

(3)竣工后,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

8、现场料具的管理

(1)施工现场按施工平面图布置图码放材料,责任明确,有责任区,责任人,设明显标牌。

(2)材料进场时,材料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生产、技术、质量等部门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不合格产品严禁进场。

(3)各种材料分规格码放,场地必须坚实平整,码放不超高。周围设排水沟,周转材料不挪用,及时码放维修,砖成丁成行,沙子散料成堆,界限不混乱随用随清,不留底。木材堆放面积不要过大,堆与堆应保持一定距离,大模板应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

(4)水泥库具备有效的防雨、防火、防潮措施。散落灰及时清运,

水泥袋码放离墙100mm以上。

(5)楼层施工中,堆放机具、砌块等物品不得超过200kg/m2,工人操作活完料净脚下清。

(6)现场设立施工垃圾分拣站,及时分拣、清运、回收、利用、标牌明显。

(7)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建立健全各种台帐资料。

9、施工现场保卫的管理

(1)保证24h的保安保卫,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2)建立门卫制度,门卫佩戴袖标并坚守岗位。实施严格的现场出入制度,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并对出场车辆填写出门证。

(3)加强对施工现场、料场、料库的巡逻守护,对重要器材必须入库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不规律的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二)、施工现场卫生与防疫管理

1、施工现场卫生防疫的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要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防疫等各项工作。

(2)施工现场设置专职保洁员,负责现场日常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

(3)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要采取灭鼠、灭蚊、灭蟑螂等措施,要定期投放和喷洒灭虫、消毒药物。

(4)施工现场生活区内设置开热水器、饮用保温桶,施工区要配备流动保温桶,水质要符合饮用水安全卫生要求。

(4)现场及时供应开水,饮水器具采取消毒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

2、现场宿舍的管理

(1)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2)现场宿舍内要保证有充足的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5人。

(3)现场宿舍生活用品专用柜,门口设垃圾桶。

(4)现场生活区要为作业人员晾衣物的场地。

3、现场的食堂管理

(1)现场食堂要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染源的地方。

(2)现场食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物间,门扇下方要设有不低于0.2米高的防鼠挡板,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燃气罐要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要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现场食堂的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要通体铺贴瓷砖,炊具要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要生熟分开,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必须清洗消毒。

(4)现场食堂储藏室和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要大于0.2米,食品要遮盖,遮盖物品要有正反标识,各种佐料和副食要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有标识。

(5)现场食堂外要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要及时清运。

(6)现场食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上岗要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穿着工作服出食堂,非炊事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制作间。

(7)现场员工食堂设备需经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审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不食变质食品,杜绝食物中毒。

(8)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4、现场厕所和淋浴间的管理

(1)现场厕所设置水冲厕所,厕所的大小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来设置,要满足作业人员的须求。

(2)现场厕所地面要硬化,门窗齐全。

(3)现场厕所要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要及时清掏。

(4)淋浴间要设置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盥洗设施要设置满足作业人员使用的盥洗池,并要用节水器具。

5、现场食品卫生与防疫

(1)施工现场要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贷管理,食堂严禁购买和出售变质食品。

(2)施工作业人员如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要在2小时内向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等部门

进行报告,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6、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措施

本公司将按照市建委及市环保部门的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强化环保意识,做好环保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噪音、水源、空气染及进出场的大型车辆设施对周围交通的影响,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管理,努力创建花园式工地

(1)施工现场、生活区地面平整,无积水,车辆不带泥砂进出现场。

(2)办公室内清洁整齐,窗明地净,施工现场有专人清扫,垃圾定点存放。生活垃圾及施工垃圾分开,不准倒泼废水、粪便,以免染环境。

(3)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生活区现场厕所设纱门窗,及冲洗设备,设专人清扫、冲洗、保洁,定期喷洒灭蝇、灭蛹药物。并要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对现场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

(4)按要求搞好食堂宿舍的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保证饮用水卫生,宿舍内要设备完备,内务整洁,窗明地净。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明。

以上针对各方面环境因素所采取的措施,都通过项目部环保小组制定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奖罚制度来促进完成。

此外,建筑材料使用绿色环保型建材,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有害的材料,以及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

(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管理

1、环境管理体系

(1)本工程项目管理依据ISO14001环境管理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染,节能减废,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2)根据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项目经理部建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3)根据现场情况,项目经理部成立3~5人的场容清洁队,每天负责清扫现场及运料车途经道路的施工垃圾等。

(4)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我们将重点控制和管理现场平面布置、噪声染、水染、大气染和废弃物等。(5)施工现场环境目标和指标

2、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

(1)把环保指标以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入承包合同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一支懂行善管的环保自我监控体系。

(2)项目经理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自我监控体系的领导者和责任者。把环保成绩作为考核项目经理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3、工作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设环境保护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生产副经理任副组长,有关业务口负责人为组员,设一人兼职主管环保工作。项目部环保小组的职责是制定本项目的环保措施,组织实施并做好环保自检工作,为公司内审检查留有纪实性资料。

4、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

(1)每半月召开一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每半月组织一次由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5、加强检查和监控工作

要加强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噪声、废气的监测和监控工作。要与文明施工现场一起检查、考核、奖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粉尘、废气和水的染。

6、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

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为噪声、粉尘的染和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烟尘、水、噪声染。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外部关系,同甲方及环保部门加强联系。

7、制定有效的技术措施

开工前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组织施工过程中都要执行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有关防治空气染、水源染、噪声染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绿色施工管理措施

做好环境保护,实现实现绿色施工是本工程管理目标之一。

1、建立项目部环境管理体系,采用环境保护措施,实现环境目标、指标。

2、加强对现场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现场人员环保意识,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结合环境管理方案,对所有可以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人员进行相就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1)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清运前要适量洒水,

减少扬尘。

(2)施工现场地要在施工前做施工道路规划和设置,道路及其余场地地面要硬化,闲置场地要绿化。

(3)水泥和其它易飞扬,以减少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尽量安排库内存放,露天存放时要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遺撒飞杨,以减少扬尘,

(4)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4、茶炉,大灶的消烟除尘措施

茶炉采用电热开水器,食堂大灶使用液化气。

5、门口设置冲刷池,防止出入车辆的遗撒和轮胎夹带物等染周边和公共道路。

6、施工现场水染防止措施

(1)现场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放市政水管线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2)食堂水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染。

7、油漆油料库的防漏控制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要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储存、使用和保管要专人负责,

防止油料的跑、昌、滴、漏,染水体。

8、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回土方回填,以免染地下水和环境。

9、施工现场防噪声染的各项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时间的控制: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00,早晨作业不早于6:00,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要尽量采取降噪声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地区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3)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加工、制作作业,要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的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4)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扩散。

(5)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要及进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

10、其它染的控制措施

(1)木模通过电锯加工的木屑,锯末必须当天进行清理,以免锯刮入空气中,钢筋加工产生的钢筋皮,钢筋屑要及时清理。

(2)建筑物外围立面采用密目安全网,降低楼层内风的流速,阻挡

灰尘进放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

(3)探照灯尽量选择即满足照明要求,又不刺眼的新型灯具,或采取措施,使夜间照明只照射施工区域而不影响周边。

11、项目经理部制定水、电、办公用品(纸张)节约措施,通过减少浪费、节约能源,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2、建筑材料

(1)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时,严禁使用。

(2)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要符合设计要求和和规范规定。

(3)室内装修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发射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含量检测报告,并要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4)建筑材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

(六)、消防管理措施

1、建立义务

以本项目经理为义务消防防长,以项目安全负责人为副队长,项目施工人员组成义务员。

定期进行教育训练,孰悉撑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和扑救为灾。

2、防火教育

(1)现场地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工作档案。

(2)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要用非燃材料搭设,易燃易爆物品要专库存放,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炎符合防火规定。

(4)保温材料的存放与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扩展:青岛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文明宣传、引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常作业。

市、区(市)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八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下同)依法实施。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三)国家、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五)、车站、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有海域使用权人的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滩涂以及其他沿海各类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区域近海岸边、滩涂由区(市)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八)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产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划定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无法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发现摊位经营者占用市场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及时予以劝阻。

第二十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

区(市)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水、泥、油、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处、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扬尘设施,不得染周边环境。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围挡,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违反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违反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撒漏。发生物料撒漏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根据染路面长度与影响行车道全宽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五千元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区(市)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报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夜景照明设施统筹规划、统筹设置。

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既有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经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招牌等的照明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亮度和能耗密度,按照规定采取光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组织整改或者拆除。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接收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办理移交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或者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的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第四十七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违反规定未缴纳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

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引导居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由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将收集频率、运输线路等信息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或者不按照日产日清要求清运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生活垃圾应当密闭运输,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处置。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妨碍生活垃圾清运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清运,不得积存。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第五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保洁。

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商品交易市场、便民摊点群、建设工地的责任人应当合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未按照规定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收购场所,并保持整洁,不得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市粪便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树木,处理倒伏、死亡树木,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敞放、散养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信鸽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鸽舍、犬舍等禽畜笼舍。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动物饲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倒粪便、水;

(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行为。

第五十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染或者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劝阻、投诉、举报的权利。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在七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环境卫生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侮辱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用于标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本条例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间)、废弃物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青岛市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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