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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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给付条款
1. 保险金的给付: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的给付由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风险程度和费用给付原则决定。
2. 保险金的计算:保险金的数额由当事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自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上签字确认。
3.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4. 保险金的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
5. 保险金的时效性:保险金的给付应在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保险金请求书之日起30日内给付,如遇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有权延长时效期限。
1、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参加失业保险计划的失业者;
(2) 在注册就业机构求职三个月以上,但尚未获得合适工作;
(3) 通过当地法定机构核实,确认失业者具有参加失业保险计划资格;
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明;
(2) 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3) 以前就业失业证明;
(4) 注册就业机构有关证明;
(5) 申请表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本人承诺:
(1) 申请材料真实,无弄虚作假;
(2) 同意就业机构及当地对本人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3) 如有虚假资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1、参保资格:申请人应为XXX地区劳动者,符合XXX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认定条件;
2、金额标准:根据XXX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每月应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元,按月发放;
3、申领程序:申请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失业保险证和失业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4、发放时间:失业保险金将于次月的15日前发放;
5、终止申领:失业保险金发放期满、参加培训、就业未能达到岗位要求或拒绝就业等情况,申领失业保险金将自动终止。
编辑:劳动局就业管理局发布时间:2008-09-0516:24:28
失业保险待遇申办指南
一、政策依据
1、《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令第235号);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令第8号);
3、《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6号)
4、《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6号)
5、《湖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鄂劳社文[2005]109号)
二、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失业备案手续。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
(三)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三、承办部门
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四、责任人及时限
(一)审核用人单位失业备案手续
承办人:张XX英姿卜亚萍曹运宝
时限:按周汇总上报审批并回复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承办人:张XX英姿时限:即时办理。
五、申办资料
(一)用人单位办理失业备案手续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在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报送下列资料: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名单》;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材料;
4、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5、经济裁员或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批复;
6、公益性岗位、下岗职工出中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资料。
(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所需资料
1、城镇职工失业后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户籍(原件);(2)身份证(原件);(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5)《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6)近期登记照3张;(7)工行牡丹卡。
2、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户籍(原件);(2)身份证(原件);(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5)劳动合同(原件一份);(6)近期登记照3张;(7)工行牡丹卡。
六、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办理失业备案手续时,需提供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并办理托管手续;2、失业人员必须在用人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3、必须由失业人员本人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中断就业60日之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失业登记。
七、联系电话
失业备案:;失业保险金申领:;档案托管及求职登记:;
职业培训。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3)在任何情况下,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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