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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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标题:动迁款协议
二、协议当事人:甲方为乙方动迁的当事人,乙方为支付动迁款的当事人。
三、协议内容:
1. 乙方向甲方支付动迁款,支付金额为XXXXX元(大写);
2. 甲方动迁后,乙方将在一周内向甲方支付动迁款;
3. 动迁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4. 双方同意,如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司法解决。
四、双方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动迁家庭协议书是指动迁双方就动迁安置期间的相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要想写出有效的动迁家庭协议书,一般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双方基本情况:在协议书中应该简要介绍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双方的姓名、住址、等。
二、动迁安置期间的事项:应该详细说明双方就动迁安置期间的各种事项达成的共识,如动迁安置期间的住宿安排、物资搬迁、补偿费用等。
三、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时效:应该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和时效,如协议的签署方、签约时间等。
四、协议的解释及争议解决:应该明确协议的解释权归哪方,以及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等。
五、其他: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协议书中添加其他内容,如双方对保密的承诺等。
家庭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是一种可以有效地分配家庭成员间征收补偿款的文件,它可以有效防止冲突、纠纷和法律纠纷。写作家庭征收补偿款分配协议时,需要明确涉及的家庭成员、申请补偿款的原因、补偿款的金额以及如何将补偿款分配给家庭成员等具体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与期限等。最后,需要所有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在发生争端时作为有效的证据。
甲方(父母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注:父亲已故)
乙方(儿子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
丙方(儿子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
丁方(女儿方):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的赡养甲方,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丁四方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今后的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现登记所有权人为甲方,甲方为乙、丙、丁之母。
第二条经征得甲方本人同意(注:签订协议时甲方身体无任何重大疾病,其意识清楚,实属本人主观意愿),愿跟随丙方生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的起居饮食全部由丙方负责。因此本协议所述房屋的所有权在甲方百年之后归丙方所有,乙方、丁方对本协议所述房屋放弃继承权
第三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待甲方百年之后由丙方处理房产后将实际卖出房款总额(税后)的30%给予乙方和丁方,其中_____%给予丁方,10%给予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在给予乙方和丁方所得房款的同时丙方将收回乙方和丁方手中的该协议原件。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一份,自四方共同签名之日起生效。四人在签订协议之时均属本人在无任何他人胁迫情况下自愿签署。本协议内容乙方妻子、丙方妻子、丁方女儿已知晓并全部同意遵守其协议内容。
第五条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约定内容未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时许可,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给予变更。
甲方(母)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长子)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丙方(次子)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丁方(长女)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订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一、再婚家庭遗产继承法分配比例是怎样的?
再婚家庭遗产分配比例是一样的,也即对于再婚后的配偶、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死者的亲生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享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离婚后再婚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此时对于再婚家庭对方带来的孩子,若是没与签亲属关系的长辈支付其生活费、教育费等,日常生活之中也会经常关心孩子,那么此时扶养关系就形成了。在继父母死亡之后,是有遗产的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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