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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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签合同口头离职申请有效吗答:不一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发生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离职申请是无效的,只有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离职申请才有效。
二、怎么写口头离职申请
答:口头离职申请需要写明以下几点:
1、申请人的姓名、;
2、申请离职的原因;
3、离职日期;
4、期待公司能够理解;
5、希望公司给予相应的离职处理;
6、其他补充内容。
没有签订合同的口头离职申请是无效的,因为如果口头离职申请不被认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
正式离职申请应写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
2. 向雇主提出离职自愿性质;
3. 离职时间;
4. 所有与该公司有关的事宜已经办理完毕;
5. 尊重公司的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6. 感谢公司对自己所做出的贡献;
7. 书面声明未曾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
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口头约定不签合同的理由:
1、双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没有必要创造可能会影响双方关系的正式文件。
2、双方可以采用非正式或口头协议,以避免受到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
3、双方可以根据公司政策进行灵活的调整,而不必拘泥于正式书面文件。
4、不需要在行政机构中进行审批,可以更快地达成协议。
5、双方可以更自由地修改协议,以符方的需求。
篇一:民诉法关于纠纷案件的有关规定
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地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十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的两个以上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管辖。
篇二:合同纠纷管辖
合同纠纷应该在哪个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能退。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口头就是买卖达成协议,买受人给出售人交付定金,出售人接收,定金条款就生效。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退,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定金不能随便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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