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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军用土地租赁协议书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为了保证协议有效。因此,我们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一、开头部分
1. 写明双方名称:军用土地出租方和承租方;
2. 确认军用土地名称;
3.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租赁期限
1. 明确军用土地租赁期限;
2. 规定双方在租赁期满前的法律义务;
三、租金
1. 明确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
2. 明确拖欠租金的处理方式;
四、使用权
1. 明确军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及具体内容;
2. 规定双方使用土地时应遵守的规则;
五、终止条款
1. 明确双方终止租赁协议的情形及具体处理流程;
2. 明确终止租赁后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1. 明确双方的知识产权权利;
2. 明确双方的责任豁免条款;
3. 明确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
七、签字
1. 双方签字盖章;
2. 日期签字盖章。
租用土地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即出租人(出租土地的所有者)和承租人(租用出租土地的使用者);
二、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期限:明确租用土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租用期限;
三、租金:明确租金的数额和付款时间,并约定租金支付方式;
四、违约条款:一旦发生违约情况,租赁双方应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如果有其他特殊项目,可以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以上就是租用土地协议书怎么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租用农村个人土地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几点:
一、双方的基本情况。在此部分,需要说明甲方(出租方)和乙方(承租方)的联络信息,以及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二、租赁土地的描述。在此部分,应当详细描述租赁的土地,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土壤质量、土地生产力等情况。
三、租赁期限。在此部分,应当明确租赁期限,以及租赁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以及在租赁期间的合同是否可以被延期等情况。
四、租金的支付。在此部分,应当明确租金的支付形式、金额、支付时间以及租金支付不足时的处理办法等。
五、违约责任。在此部分,应当明确双方违反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和责任范围,以及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等。
六、变更和解除。在此部分,应当明确双方如何在合同期间变更和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办法等。
七、其他事项。在此部分,应当明确双方可能遇到的其他法律问题,如补贴、等。
总之,租用农村个人土地协议书要包含上述各点,才能确保协议内容的充分、准确,并且有效执行。
甲方:
为了发展经济、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甲方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沿河开采沙石。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证合理、平等自愿协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开采沙石行政区域范围
㈠、甲方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的村委、村民小组及村民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同意将甲方所在行政区域的大梅屯河段沿河滩地通过招商引资由乙方开采沙石。地点由大梅村沿河下游往东方(地名、滩名)滩尾至上游往东西(地名、滩名)约公里左右,宽度为不影响防碍航道通行的情况下均可开发利用。
㈡、甲方所提供给乙方承包的开采沙石场地必须不能有争议及土地纠纷,如果因出现争议或土地纠纷、有村民阻止或防碍乙方生产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工作的,甲方把乙方所缴纳的承包开采费双倍一次性退回给乙方。
二、承包开采沙石的时间
开采时间从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1日止。
三、承包开采沙石费用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一年租金币共计元整作为开采沙石承包费后,方可开采。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贰日内乙方以现金支付承包费给甲方。
五、甲、乙双方在承包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㈠、乙方开采沙石所须的其它有关手续、证明、机械设备安装及费用均由乙方自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承包期间的经营方式和时间甲方不得干涉阻碍。
㈡、甲方负责乙方的生产环境保卫工作,制止一切人为扰乱和生产设备,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乙方正常生产和生活。
㈢、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承包的沙地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他人。甲乙双方共同把场地管理好,甲方有责任禁止一切没有经过乙方同意下进入乙方承包场地进行捞沙、淘金等作业,制止非乙方的所有开采、占有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甲方负责一切相关责任。
六、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须一次性退回乙方所缴纳给甲方的费用,同时须补偿乙方币壹万元整;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解除本合同,所缴纳的费用甲方将不退还给乙方。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相互配合,平等相待,和平共处,确保安全生产、安定团结的共赢而积极努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
《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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