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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中第三人怎么写有效(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条款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7-19 1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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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状中第三人写有效的要求:明确被告的责任:应当明确被告在案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如果是侵权行为,应提出具体侵权行为。

诉状中第三人怎么写有效(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条款怎么写)

一、诉状中第三人写有效的要求:

1. 明确被告的责任:应当明确被告在案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如果是侵权行为,应提出具体侵权行为;

2. 明确损害结果:应明确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并列举出相应的细节,例如经济损失、道德损失等;

3. 明确请求的救济:应提出自己的救济请求,并提供具体、确切的依据,这样可以有效的缩短法庭审理的时间;

4. 提供有力的证据:应提供有力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书面文件等,这样可以使诉讼得到有效的进行。

二、诉状中第三人写无效的要求:

1. 含糊不清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被告的责任,并具体提出要求,而不是含糊不清的诉讼请求,否则会影响诉讼的进行;

2. 无关紧要的细节:诉状中不应当写入无关紧要的细节,应当尽可能简洁,以减少审理时间;

3. 无法证实的说法:诉状中不应当出现无法证实的假设性断言,否则可能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4. 违背常理的说法:诉状中不应当出现违背常理的说法,应当尊重法律的原则,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

协议和解执行担保第三人应涵盖如下条款:

一、定义

1.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存在的争议纷争通过调解或者其他方式达成的一项协议,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或者其他方式解决当前争议。

2. 第三人条款:用于指定第三方在解决双方争议时所扮演的角色,并规定各方对该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指定该第三方为双方之间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中间人。

二、内容

1. 双方当事人就存在的争议纷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第三方来解决;

2. 第三方承担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或诉讼的中间人;

3. 第三方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并具备执行权;

4. 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第三方的判断,遵守其作出的决定;

5. 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第三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信息,以便第三方能够做出正确的决定;

6. 第三方所作出的决定应当得到双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第三方的决定履行义务;

7. 双方当事人同意支付第三方费用,以补偿第三方提供解决争议的服务。

协议和解执行担保第三人应包括下列内容:

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条款(“第三人条款”)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确定参与者。这一部分应当确定协议各方,并针对他们的权利义务提供明确的声明。

(2)确定第三方的权利义务。这一部分应当列出第三方对于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能够采取的行动,以维护其在协议中所赋予的权利。

(3)定义第三方的权利。这一部分应当定义第三方在协议中的权利,以及它能够采取的行动。

(4)规定第三方的责任。这一部分应当明确第三方在协议中的责任,以及它能够承担的责任。

(5)规定第三方的一般保护权利。这一部分应当确定第三方以及它所享有的一般保护权利。

(6)规定通知程序。这一部分应当明确通知程序,以确保第三方能够及时得到协议各方有关某一权利或义务的通知。

(7)规定纠纷解决程序。这一部分应当明确纠纷解决程序,以确保第三方有效地参与协议的解决过程。

(8)规定其他条款。最后,这一部分应当规定其他条款,以确保第三方得到充分的保护。

抵押担保合同(第三人)范本示例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

共同抵押人:无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

被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身份证号:

为确保乙丙双方年月签订的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屋抵押给乙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房产权证号为。甲方提供的上述抵押房产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担保期限壹年: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二、如果丙方未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此合同义务,则乙方可以处置抵押财产,处置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丙方所欠乙方债务(包括丙方未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有关费用)。

三、乙方因任何原因(包括丙方未按期交货、产品质量问题等)未按时收到订单回款等情况,乙方有权处置甲方的担保物,以补偿乙方预付丙方的采购货款,甲、丙双方应予无条件配合;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丙方承担。

四、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五、抵押解除

1、当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

2、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丙方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处分抵押财产的债务清偿顺序:

1、支付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2、偿还丙方所欠乙方全部欠款利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偿还丙方所欠乙方全部欠款本金;

4、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七、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甲方的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

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或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声明及保证

1、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未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部分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消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式处置;

7、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8、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9、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0、倘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

11、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九、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的许可,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弃权。

十一、违约责任

1、由甲方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前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尚欠货款总额1%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十二、合同有效期限

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1年。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的,应当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作关系。

十三、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丙方仍然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乙方有权立即就有关欠款(以各种合法方式)向丙方追偿。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丙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十五、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

日期:__日期:__日期:_

扩展:什么是合同第三人?

从最广义的范围讲,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该种合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双方结构,而是一个三方结构,这就意味着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第三人利益合同成立的正当性也因此备受争论。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第313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强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此规定,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亦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可将该合同视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比较法与学理上承认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扩展资料: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典型的三方结构,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主体之间构成了三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一般被称为“补偿关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存在“第三关系”。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成立,不仅需要约定当事人一方向第三人履行,最为重要的是须使得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权利,即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否则仅是“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甚至仅能被认定为“被指令而为交付”。

这意味着,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只不过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基础合同中有关履行方式的内容或条款,并未突破双方结构下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很多学者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4条规定便倾向于此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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