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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写保证书怎么写才有效(承诺书自愿代替他人付费有效吗怎么写)

  • 上传者: 律师投稿
  • 2024-02-27 0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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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准备材料: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相关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替他人写保证书怎么写才有效(承诺书自愿代替他人付费有效吗怎么写)

一、准备材料:

1.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相关资料,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2. 保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如有债务或者义务的履行,或者买卖合同中未尽义务的承担;

3. 主要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等。

二、编写保证书:

1. 保证书正文模板:

(1)保证人声明: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鉴于(被保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被保证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被保证人的住址),在(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中存在(详细事项)。

本人在此作出以下保证:

(2)保证事项:

1. 本人保证上述债权/债务的有效性;

2. 本人保证被保证人不会违反上述债权/债务;

3. 本人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 如果被保证人未能履行上述债权/债务,本人将替其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

(3)保证人签字日期:

本人签署此保证书,自(年)(月)(日)起生效。

2. 签字:

保证人:

被保证人:

三、盖章:

本保证书需由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双方各自盖章,方可生效。

借条借款出具必要条款:

1、首先,在写保证书之前,应该确定双方的身份,明确保证书签署的目的和内容。

2、接下来,在保证书中明确保证法律效力,表明保证人对保证目标有任何违约或不能实现的责任,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此外,在保证书中应包括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以确认保证书的有效性,避免双方签订协议的纠纷。

4、最后,在保证书中还应当包括有关保证责任的时限、受保证的金额、责任的界限、责任的范围、责任的清偿方式等内容,以便双方清楚地知晓有关责任的范围和限制。

借条借款出具应包括的内容:

承诺书作为一种形式性文件,可以有效地代替他人付费。其核心内容应包括:

1. 被承诺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2. 承诺的核心内容,如我/我们承诺替他人(提供者)付费XXXXX;

3. 承诺期限,即承诺书有效的时间范围;

4. 签字确认,被承诺人应在文件的最后部分签字,以确认承诺书的有效性。

此外,为了使承诺书更加有效,可以将其作为法律文件,向司法申请登记,这样一旦承诺书发生纠纷,就可以通过司法来追究责任。

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留意事项范本示例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 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那么你知道?_我整理了相关学问,供你参考。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缘由,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精准名称或者姓名,最终要由债务人署名或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格外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托付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精准。杜绝用法模糊用语,如也许、估量、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楚明确。碰到许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究竟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晰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万元或者a向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状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状况。遇到这种状况假如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假如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4、主体身份要确认。假如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精准(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推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格外留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扩展:借款时没写借条怎么让借款人补写借条?

没有日期就马上补充日期,如果赖账在法律有效期两年起诉。

“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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