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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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欠条有效的写法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欠条标题:欠条标题应明确指出本担保欠条是一份连带责任担保欠条。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欠条中应当明确提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以确定两者的身份。
三、担保人的身份:欠条中应当明确提及担保人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担保人的身份。
四、担保欠款的金额:欠条中应明确提及担保欠款的金额,以便债权人知道自己可以向担保人追索的金额。
五、担保责任的种类:欠条中应明确提及担保责任的种类,明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到底是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是否有期限等。
六、签字:欠条中应当由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欠条正文的末尾签字,以证明所有人都同意了本担保欠条的内容。
1.连带担保责任欠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全名及地址;
(2)担保人的全名及地址;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欠款数额、欠款期限及到期日;
(4)连带担保责任的范围,即担保人负担的责任种类及责任金额;
(5)签字日期;
(6)担保人的签字及盖章;
(7)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2.连带担保责任欠条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担保人不得以未在文书中明确约定而拒绝承担责任。
3.连带担保责任欠条应当由双方签字,并由担保人盖章,以示真实。
4.连带担保责任欠条应当在法院承认后方可生效,若本欠条未经法院承认,则担保人不得以本欠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条款:
1、乙方同意将其有的财产作为甲方履行债务的连带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2、如果甲方不能履行债务,乙方应当对甲方的未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全部或部分偿还,直至甲方履行完毕为止。
3、乙方担保责任有效期为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至甲方完全履行全部债务之日止。
4、乙方同意,本担保责任期间内,甲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替代甲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乙方不得改变原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
5、乙方确认,其担保责任在本协议中是独立的,可以独立于甲方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其他义务而构成一项独立的责任,不受其他义务是否履行而受到影响。
甲方(债权人):______
乙方(债务人):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
本担保于_____日由以上三方在_______________签订。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_____日签订的《_____ 》(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_____,借款合同本金为币_____ 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_____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
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
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_____
乙方:(签字) _____
丙方:(盖章)_____
日期:_____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以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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