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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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店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协议双方为转让方、受让方,具体情况应注明双方名称、地址、等。
二、转让内容
1、转让方将花店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
2、转让方应提供经营资质文件和营业执照等证件;
3、转让方应就转让的经营权进行全面的清查,并确保转让的经营权没有任何纠纷或争议;
4、转让方保证转让的经营权无效或被撤销,且不存在任何其他限制或限制;
5、转让方应保证花店财产的完好,且无租赁或其他类似关系;
6、转让方应提供与花店经营有关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
三、转让价款
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款,具体金额应注明在协议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应按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
彩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是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在转让彩票站经营权时的权利义务。
彩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彩票站经营权的范围、价款、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签约双方对该协议的认可及同意,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彩票站经营权转让协议在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即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签订协议书的出售方)
乙方:(接受承购方)
二、有关咖啡店经营权转让
1. 甲方同意将其在XXXX地区XXX街道XX号的咖啡店经营权完全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一次性款项XXXX元作为咖啡店经营权转让的有效付款;
3. 甲方保证其咖啡店经营权系其合法所有,乙方接受转让时不需要再支付任何费用;
4. 双方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转让完成之日止。
三、免责条款
1. 如果因为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原因,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双方仍然有义务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2.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
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转让土地的四至:东至长石路,南至水库边,西至水库边,北至水库边。
(2)、转让土地的位置: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牛场陷。
(3)、转让土地的面积:面积约为2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第二条 转让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69年12月30日止。
第三条 转让土地的用途
土地用途为果园用地,并且只可以用于种植荔枝、龙眼果树。
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4)、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5)、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7)、若将来发生征收、征用等事项,补偿或赔偿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 元币。
支付方式:乙方签合同时一次付清给甲方。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如有一方当事人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赔偿,违约金的数额为。
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违约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调解;
2、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方:
签订地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人,原告于XXXX年XX月取得讼争的该村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后因外出,并与本村村民陈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 该4亩耕地暂由陈某耕种,上缴费用由陈某负责缴纳,原告回乡需要耕地时,陈某必须随时退还耕地,但不久该4亩耕地便被撂荒。
后经几次流转,该4亩耕地由被告王某与同村其他几户村民私下调济而占有使用。
XXXX年被告开挖鱼塘80多亩,其中包含原告刘某的4亩耕地,此塘由被告与其他人合伙养殖,该4亩耕地上缴费用也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
该村自第一轮农业承包合同以来未进行第二轮承包。XXXX年原告返乡后要求收回该4亩耕地,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XXXX年XX月合法取得圩南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将原告承包经营的4亩耕地占为己有,是对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遂判令被告退还该4亩耕地给原告。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让出该4亩耕地。
三、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让出该4亩耕地,但被告未按期限履行。
到执行现场发现,该4亩耕地,系整片鱼塘内的一部分。
如按照判决书的内容退还为耕地则将在鱼塘内形成孤岛状田块,原告明显不便使用。
一种意见认为,判决没有考虑实际执行的可行性,造成法院无法实际执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可供执行的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并没有错误,即使再审重新作出新的判决也只是给让地加上一个可行的合理期限,而且再审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主张变通执行方式,直接给让地设定一个合理期限。
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约定期限让塘,被告贴补使用费。
四、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刘某的承包地,曾撂荒,但发包方未另行发包。
承包地税费虽由被告缴纳,并持有农民负监担督卡,根据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变,被告王某应返还原告刘某承包地。
但本案的判决却造成实际执行困难,原告客观上暂时无法取得承包地。
主要原因是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合伙人擅自开挖耕地为鱼塘,改变承包地的用途造成的。
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据此,被的农田必须复原。如果土地已经不可复原,应由地方提出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调整耕地用途。
因此,该案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待其对承包地的现状作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出是否返还或何时返还的判决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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